小学校产管理制度(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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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下寨小学校产管理制度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 校产涵盖的范围第一条 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教室 2、专用室(计算机室、会议室、阶梯教室、图书室等) 3、各办公室 4、各专用教室5、运动场地(含操场、乒乓球场、器械保管室等) 6、物品(器具)储藏室 7、其他公共区域:
2、、校门、围墙、厕所、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花坛及宣传长廊等。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第二条 校产管理组织系统1、校长统一领导,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2、各类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个教师;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计算机室、会议室、图书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财产负责人为食堂团长;运动场(含其它体育设施)财产负责人为体育教研组长; 第三条 总务处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建卡存档,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
3、仪器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第四条 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第三章 购物与领用制度第五条 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行政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第六条 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总务处进行预算编制,交行政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区教育局批准。第七条 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第八条
4、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第十条 各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年检查一次。第十一条 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第十二条 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
5、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第十三条 校长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物、帐帐相符。第十四条 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第五章 赔偿制度第十六条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第一款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造成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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