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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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参建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管段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特种设备的类别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四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
2、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参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指挥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所属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安装与维修第六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所属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3、,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要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健全技术文件,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培训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完善内部的检测手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认证考核审查,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要按规定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换证。第八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经各单位自检合格后,将自检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检验申请书面报有关检验机构。第九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自行拼装的架桥机、缆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起重设备(以下简称临时起重
4、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各局项目经理部所属集团公司审批核定。第三章 管理、使用、检验第十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安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在用的特种设备有无安全合格标志,对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要督促进行检验或责令停用;对检验合格的设备办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手续;负责向特种设备的注册地、所属集团公司、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和指挥部报送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和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配合人力资源部对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进行检查,严禁无证上岗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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