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培训材料(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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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 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2、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
3、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开展。代表法的制定,则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
4、想是什么?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基本经验,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人大代表能够依法执行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确定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时,突出强调以下两点: 1、要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代表法的基本内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对成功的经验法律化,对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代表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代表法是从1989年开始着手起草的。同年9
5、月成立代表法起草小组,着手收集国内外有关代表法、议员法的资料,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制定代表法的意见,研究代表法的基本框架。199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代表法起草工作。在此后不久,起草小组写出代表法讨论稿,发送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在济南召开10省市会议,专门讨论、研究代表法讨论稿。此后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对讨论稿反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会议也多次讨论、研究了代表法的讨论稿,并进行了修改。1991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代
6、表法草案。代表法草案经过九易其稿,先后于1991年12月、1992年2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23次、24次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代表法草案又进行了修改。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请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在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3月30日召开会议。又对代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1992年4月1日,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3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代表法草案,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交大
7、会审议。1992年4月3日大会通过了代表法,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第56号予以公布实施。代表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总结和进一步规范的标志。它的成功制定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长期经验积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和高度配合也是密不可分的。二、 介绍第一章 总则部分代表法共有六章44条,总则是规章条件的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第一章总则共有六条。第一条讲的是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二条讲的是代表的地位;第三条讲的是代表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实施的义务;第四条的内容是代表联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义务;第五条内容是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第六条是关于执行
8、担保职务的内涵和保障。这章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乡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了坚持集体行使权力。也就是通常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委托制。目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可以说是代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常委会来行使。港澳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2、人大代
9、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 1、我
10、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2、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民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11、。3、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简单、解放军代表组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代表法这样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3、如何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在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李鹏委员长指出: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享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
12、要作用。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说明了人大代表职务的国家性质,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因此代表要铭记自己手中权力的来源,处理好代表谁的问题,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1、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
13、群众的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4、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几个问题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政治性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是一种兼职职务。因此,代表在执行职务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一要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大闭会期间
14、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这就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二要处理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被割裂。三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机、有活力。全国代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对国
15、家的稳定、发展作用巨大。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权力。4、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
16、选举单位实施。为防止被罢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还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述意见或书面申述材料。3、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对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这也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
17、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三、介绍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本章12条,从第7条到第18条,是很重要的一章。我们需要着重了解的是:(一)、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哪些主要职权?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职权,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二项: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2、表决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表决。以上两项权力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3、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
18、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这就是说任何一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均可以独立发表赞成或反对或修正的意见。人大代表发表的这些意见,均将作为有关部门修改议案草案或报告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抱着对国家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好这项职权。4、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地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回答询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根据人大代表的要求,亲自向提问的人大代表作出回答,或者也可以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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