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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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郴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
2、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
3、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
4、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临时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一)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二)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
5、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三)按照国家法定为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注: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五项,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九条 保障金申报。(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郴州市地方税
6、务局直属局、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地方税务局、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等非县区级所属用人单位向郴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郴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应缴保障金核定申报表;本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含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信息);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用人单位(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外)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
7、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月(按季)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外)于每月(每季末所在月份)1日至15日直接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条 保障金征收。保障金按照费随税走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应缴纳保障金核定。1、由财政部门负责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
8、职工年平均工资汇总表等相关数据资料。2、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比例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出具核定书上规定的应缴保障金金额向财政部门申报。4、财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应缴保障金申报后,于每年6月30日前直接从用人单位帐户上扣除应缴保障金金额,同时转存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同时将扣款明细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5、银行必须及时将财政部门转存在专户的保障金
9、不留余额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二)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征收。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第十一条 保障金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二条 保障金缓减免。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郴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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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 残疾人 就业 保障 征收 使用 管理办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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