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转入固定资产(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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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注:什么时候转不确定,理论上确定为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及验收合格时。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为建造厂房征用的土地,在建造固定资产(如厂房)期间,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摊销?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推销,必须等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才能够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推销。另一
2、种观点认为,可以摊销。企业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就说明了会计上是可以摊销的,而且如果不摊销,就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差异,不仅固定资产筹建期间要调减计税所得额,而且固定资产筹建结束,开始正常摊销后,又要调增计税所得额,而且这种调整要一直持续到固定资产寿终正寝。此外,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说明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摊销。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地说明本期话题,笔者先举一案例,然后以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观点。案例2004年1月,A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对支付的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了无形资产。200
3、8年1月初,A公司在该土地上建一厂房,同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全部转入了在建工程。至2009年12月末,厂房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建造成本500万元,A公司将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在建工程余额全部结转了固定资产(假设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残值率为5%)。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先后做了如下会计处理:1、购入土地使用权至建厂房之前:2004年1月购入土地使用权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对土地使用权正常摊销,每年摊销的土地使用权金额应为:100050=20(万元),至2007年12月,共摊销了整整4年,每年的会计
4、处理为: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2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万元至2007年12月末,A公司账面土地使用权的摊余金额即净值应为:1000204920(万元)。2、建厂房期间:2008年1月开始建造厂房,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厂房92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920万元至2009年12月,厂房竣工,共发生建造成本500万元:借:在建工程厂房500万元贷:银行存款(或工程物资等)500万元3、2009年12月,厂房竣工验收达到可使用状态并结转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厂房1420万元贷:在建工程厂房1420万元4、2010年1月起,A公司对厂房正常计提折旧:
5、计算月折旧额由于房屋预计使用年限仅为20年(即折旧年限),而土地使用年限还有44年,土地使用年限大于房屋折旧年限24年,即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24年,根据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所以,A公司应该考虑土地使用权在剩余使用年限应保留的净残值。由于应保
6、留的土地净残值为:9202444501.82(万元),所以,厂房预计净残值为:5005%501.82。526.82(万元),则厂房的月折旧额(1420526.82)20123.72(万元)。A公司每月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为:借:累计折旧3.72万元贷:生产成本3.72万元5、假设20年后厂房计提完折旧并清理厂房:由于厂房折旧完毕,在对厂房进行报废清理时,A公司应将其中以净残值形式预留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转回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01.82万元贷:固定资产厂房501.82万元如A公司不再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则在剩余使用年限24年内分期平均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为501.822420.91(万
7、元);而如果A公司继续建造建筑物,则重复开始类似于上述新一轮对土地使用权使用的会计处理。分析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会计处理虽是严格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但从整个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在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上,自从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开始,便出现了先调减计税所得额,后又调增计税所得额的会计与税务差异,直至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是,对于该差异,相当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均未能予以必要的重视。从2008年1月开始建造厂房,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直至2009年12月厂房建造结束整整两年的时间,A公司对土地使用权既没有摊销也未能计提折旧,这不仅从账面上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属性
8、,而且还改变了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所规定的“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的方法,同时也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了差异。可以想象,在厂房筹建期初,如果A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则A公司应该对土地使用权正常进行摊销,也就不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产生差异。但是,由于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所以,A公司从2008年1月起将土地使用权转入了在建工程,不仅因改变了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属性而未能摊销,而且也因厂房未能竣工并投入使用而未能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形式摊销。但是,根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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