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手册(共3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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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溪茶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推动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协会),是指在校学生在老师指导下自愿自主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能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 学生社团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第四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社团(协会)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成员应当是惠安开成职校在校生。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2、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五)有规范的章程。第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成立时,按照理论学习、专业技术、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实习实践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学生社团(协会)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团委在必要的情况下,委托学生会社团部办理社团(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
3、筹备申请书、申请表;(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构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后进行审批,一周内公布审核结果。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协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公布后一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第三章 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社团(协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每学期制定活动计划,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第十一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
4、入或退 出该社团(协会)。社团(协会)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协会)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协会)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和情况。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第十五条 社团(协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六条 社团(协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章程和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
5、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的终止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主要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社团(协会)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协会)的指导教师。社团(协会)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在协会登记的宗旨
6、范围内对社团(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协会)负责人;(二)审批社团(协会)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协会)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协会)章程。第二十一条 社团(协会)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受到学校处分尚未及时撤消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协会)被宣布解散,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原社团(协会)负责人;(三)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功课补考的;(四)一学期内品
7、行分低于60分的;(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章 学生社团(协会)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协会)负有下列监督管理责任:(一)负责社团(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协会)实施学期活动检查;(三)关于学生社团(协会)审批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四)对学生社团(协会)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五)进行财务审查。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协会)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协会)成员中分配。社团(协会)会费的收取需经社团(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
8、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报告,学生社团(协会)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并向全体社团(协会)成员公开。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协会)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度注册,具体注册办法另行制定。学生社团(协会)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六条社团(协会)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相冲突,不得影响社团(协会)成员学习。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侵害学生安全及学校秩序的事件发生,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9、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协会)举行面向全校和社会的大型活动前,必须先 向学校团委汇报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所需设备、场所以及经费等);社团(协会)内部应有详细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报社团部。第二十八条任何社团(协会)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学生社团(协会)组织与校外机构(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兄弟学校)的合作交流活动,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社团部提交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九条社团(协会)活动凡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应报社团部备案。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协会)可以创办内部刊物或宣传册,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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