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风险防范(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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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涉问题及对各方主体影响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1、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10%的红线。法律依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年月)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
2、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违法用工,至少存在3个方面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行政处罚;(3)连带赔偿责任,即用工单位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企业影响:立法规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总的精神就是消化存量、控制增量,平稳过渡,逐步达到劳务派遣员工在10%以内的要求。10%的红线对企业存在用工挑战。企业的用工形式会有所调整,比如会“留一批”,就是10%的派遣工留下;“转一批”,有的劳务派遣员工转成直接和企业签订合同;“外包一批”,对某些工作实行业务外包。2、明确工伤认定主主体。法
3、律依据: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风险防范:此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赔偿金额。为防止派遣人员有重大疾病或重大工伤时,社会保险无
4、法有效保障,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在交纳社保之外,针对危险生产及经常出差的派遣人员,相应选择适当的商业意外保险进行相应补充,可以降低单位的额外补偿成本。3、强调了劳务派遣工可享有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被歧视。法律依据: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4、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工的条件。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试用退回、违纪退回、严重损坏退回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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