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索赔处理管理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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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华能新疆托什干河水电分公司变更、索赔处理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投资水电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防止在经济合同实施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更好地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公司的权利,做好变更、索赔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简称“合同” )的有关规定编制。第三条 合同索赔包括工程承包人向公司索赔和公司向承包人索赔,索赔是合同赋与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是惩罚违约行为,促使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合同手段。第四条 公司各级建设管理人员应认真熟悉和掌握工程承包
2、合同,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做好预防变更、索赔管理工作,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变更、索赔和纠纷事件发生的因素,减少经济损失。第五条 变更、索赔分为因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因设计变更、图纸或工程量的错误引起的变更、索赔,因业主、监理工程师工作差错引起的变更、索赔等。第六条 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通过对变更、索赔事件的查证、审核,拒绝或同意承包人的变更、索赔要求。第七条 在变更、索赔事件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变更、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中 ,各级建设管理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均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因此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造成新的经济损失。第八条 变更、索赔处理属合同管理范畴,其相应文件、资料
3、等均应按合同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第二章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和管理范围第九条 华能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是公司投资水电项目建设期合同变更、索赔处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变更、索赔处理的最终审定。计划发展部(或电力产业部)是公司投资水电项目建设期合同索赔处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变更、索赔处理文件,组织变更、索赔处理在公司内部的审批工作。第十条 托什干河水电分公司是所属托什干河流域水电项目的索赔处理主体,负责该流域项目的所有变更、索赔处理工作。第十一条 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分公司计划部、工程部和财务部开展变更、索赔处理工作。第十二条 变更、索赔处理权限。(1) 变更工程涉及的工程项目依据合同条款有
4、适用或套用的合同单价的变更可由分公司直接审准。(2) 变更工程涉及的工程项目依据合同条款没有适用的合同单价,但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分公司可先行处置,后将处置结果报华能新疆公司计划发展部(或电力产业部)备案。(3) 变更工程涉及的工程项目依据合同条款没有适用的合同单价,但涉及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分公司给出处理意见后报华能新疆公司,经公司审定后才可实施。第十三条 分公司在处理变更、索赔事件时,必须按程序操作,不得违规操作第三章 预防承包人变更、索赔的措施第十四条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具有工程量大、工期长、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工程建设中常会发生变更、索赔事
5、件,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变更、索赔事件发生。(一) 合同文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公司应充分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选择承包人、合同签订工作;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报价表等合同文件必须严密一致,尽量避免合同文件漏洞、缺陷,并应注意招标期间来往文件的有效性,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二) 工程前期勘测设计工作必须正规化,严格按程序按规范要求的深度和精度开展工作;反对简化前期勘测设计工作,尽量减小设计基础资料与实际情况的差异,避免因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三) 加强设计工作管理,提高设计质量,优化设计,节约工程投资,减少和杜绝施工过程中重大的设计变更。设计供图应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尽量避
6、免因设计修改或施工图滞后而引起的索赔。(四) 合理分标,加强协调尽量避免施工时承包人之间施工干扰,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承包人。联合体投标应确定责任方以明确责任和减少协调量。(五) 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减少合同漏项或工程合同范围的变更。(六) 工程各合同文件之间工期要求和工序衔接协调一致且应留有余地,避免因工期不协调不能交面或制造商提前供货或设备不能按时到货影响安装进度而引起索赔。(七) 避免监理工程师或分公司人员不合理的干预承包人施工,从而引起变更、索赔。(八) 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合同文件必须明确规定新增加项目报价原则和工程量计算原则以及供应及补差原则,
7、以控制新增加项目价格水平及计量原则。(九) 分公司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防止自身违约。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组织协调好参建各方的关系;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避免因业主组织协调不力和违约而导致承包人变更、索赔。(十) 工程建设中,发生变更、索赔事件时,分公司应及时处理,不留后遗症,以免在工程清算时,发生单一事件相互掺和、关联形成综合索赔。变更、索赔因素涉及多个承包人时,处理原则应一致,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第四章 索赔范围的界定第十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承包人变更、索赔,公司可以接受。(一) 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方提供的条件相比较发
8、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的,并且因此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支付的。(二) 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提前启用尚未完工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支付的。(三) 因执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导致承包人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支付的。(四) 因超合同给定标准水文条件、设计未预见的较大地质条件变化或由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施工损失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
9、支付的。(五) 因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支付的。(六) 其它因合同规定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承包人费用额外增加或合同规定应予以补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支付的。第十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索赔,公司不予接受。(一) 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索赔时限提出的索赔。(二) 因承包人在竞标时压低报价或报价时遗漏所导致的承包商损失。(三) 因承包人管理不力或投入不足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四) 因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责任,或因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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