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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某某银行会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行会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及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印章是指各级机构办理人民币会计结算业务过程中在会计凭证、报表、账册、函件、回单、通知书、存款证明等上加盖的印章,包括会计公章和个人名章。 第三条 会计印章是会计签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签章是银行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核算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及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是银行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本
2、办法管理和使用会计印章。第四条 会计印章由总部统一刻制。第五条 各支行会计部门是会计印章的主管部门,各支行会计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会计印章管理员,负责管理和检查。第二章 会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包括公章、业务公章、现讫章、转讫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假币印章、个人名章等。 第七条 主要会计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补发入账证明书、退票理由书、收据、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回执、外签发定期储蓄存单、定(活)期储蓄存折、个人通知存款存单、挂失申请书等个人金融
3、业务。 (二)现讫章:用于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存款回单、现金支票、现金付出凭证及作为现金收入、付出的其他凭证。(现金柜使用) (三)转讫章:用于款项已转入或转出的收账通知、付款通知、回单及其他转账会计凭证等。 (四)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或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时作委托收款背书;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业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七)受理凭证专用章(现收妥抵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含本行和他行)已受理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4、(九)财务专用章:用于会计核算在开户行预留签章卡片上的签章。 (十)假币印章: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的专用印章。 (十一)个人名章:用于个人经办或记载的各种存单、证实书、查询查复书、会计凭证、账簿、清单、报表等。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可通过设置可输出的代码代替经办、复核及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第八条 办理各项支付结算、单证业务、代理业务、个人金融业务等需加盖会计公章的,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各支行办理对外签发本票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业务或当地人民银行开办的其他业务时,应使用当地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刻制的会计印章,其会计印章的管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第三章 会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会计印章必须坚持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支行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会计公章、个人名章使用前必须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启用、停用时间等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同时由业务主管在重要事项登记簿上登记),由有关人员签章。“登记簿”由业务主管保管。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对超过会计公章经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章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会计公章,需由支行行长(或授权人员)批准、签字后才能加盖会计公章。 第十三条 会计印章的使用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
6、时离岗,人离章收,加锁保管;不得私自授受会计公章;不得将会计公章携带出行办理业务;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短期、临时离岗由他人使用会计公章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应在人员交接登记簿上填写有关内容并签章。 第十五条 各支行对未启用的会计印章(印鉴卡)、停用及作废待上缴的会计印章,应由印章管理员会同会计主管双人签字封包后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会计公章的上缴。各种会计公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文号、原因等。总部应对停用上缴的印章与清单逐一核对,并将印章双人签字封包入库,登记造册。 第十七条 会计印章的销毁
7、。业务公章、业务公章、现讫章、转讫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收妥抵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假币印章等由总部统一刻制管理的印章在停止使用后,各支行加盖印章印模留存,并填制“清单”连同印章上缴总部统一销毁,支行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八条 会计公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将事件发生情况书面逐级上报,并按管理权限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结算业务正常开展。补制印章的号码按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如发现使用丢失印章办理的业务,应即报告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有关机构和单位,防止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 各支行要加强对会计印章保管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由于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会计印章发生遗失、冒用、被盗或携带外出被抢、违规情节严重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对本行信誉造成影响的,按照某某银行银行会计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核心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某某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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