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监督”-亦会“再监督”(共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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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会“监督” 亦会“再监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11-18 10:14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聚焦中心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一些部门在如何实施“监督”职责上却出现了不同认识,产生了误区,甚至弱化了有效监督的责任,造成了监督缺位。有人认为,行政部门也有监督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从监督事项中“全身而退”。比如,基建招投标、项目评审等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完全不用参与;还有人认为,事前、事中监督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事,纪检监察机关只需要抓好事后监督;也有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应针对行政执法
2、监督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追责。这些认识无疑是片面的。在现代管理系统中,监督应是有层次且立体全面的,这些包括:权力部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我监督、权力授予部门的执法监督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等等。党章赋予纪委“五项经常性工作”,明确监督是纪检监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清楚地回答了“监督什么”的问题。其中,同属于他律的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又是有区别的。监督的对象不同。很多人认为监督的关键是“一把手”,因为不同层次的“一把手”在不同的范围内都拥有相对较大且不容易受到监督的权力。而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可以说,被监督的对象具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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