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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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性质: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或本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本地段专职消防队的指导。 第三条、义务消防队的人员数量和消防器材装备配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经费由本单位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由本单位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第四条、方针: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
2、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五条、建立义务消防队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都应建立义务消防队。 本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范围: 各事业部、集团公司机关,都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 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20;其它单位,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千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
3、员。 第八条、义务消防队编制: 义务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若干人,并编成防火、宣传、灭火、疏散、破拆、警戒等分队或小组。 第九条、义务消防队成员: 义务消防队员应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45岁的公民。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器材配备: 义务消防队建队后,应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及时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车(泵)、器材、通讯设备和消防队员战斗装备等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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