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管理办法(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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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中水协(2013)43号)。为全面提升我区水利建设行业质量意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规范我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是我区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著的工程,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对象为我区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
2、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受理、现场复核、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评选活动在自治区水利厅指导下,由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简称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自治区水利厅。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进行表彰。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参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草原杯”奖。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五条 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第六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具有较
3、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且新建部分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三)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标准,且主要分部工程和主要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四)申报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一般不超过年。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 (二)施工过程中曾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三)建设期间主要参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被列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的工程; (四)涉及保密的工程或主体工程为隐蔽工程;(五)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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