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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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与推广,提升我区林业生态工程和重点林业项目的造林苗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林场发201344号)、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09-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84号)、广西林木种苗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从事林木
2、良种苗木培育、珍贵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补贴、自治区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对使用林业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六条 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培育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育苗单位
3、,或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二)育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圃地今后使用年限10年以上,近三年来年均培育造林苗木100万株以上;(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四)苗圃生产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六)已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七)具有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育苗经验的单位优先。第七条 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
4、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二)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据)、产地检疫证明;(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单位和民营公司还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五)近三年种苗生产经营总结。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三)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三)自治区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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