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腾公司章程(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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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遵义市翼腾电梯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遵义市翼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遵义市南京路电力公寓1号楼523室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2005-01-19至 长期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蒋世英担任。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
2、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销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除专项)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电梯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在前置许可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及配件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五百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证照号码欧晓东272.75货币54.55%X蒋世英227.25货币45.45%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
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首次缴入: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欧晓东30货币6%2005.01.19蒋世英25货币5%2005.01.19第二次缴入: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欧晓东79.1货币16%2014.12.1之前蒋世英65.9货币13%2014.12.1之前第三次缴入: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欧晓东54.55货币11%2015.12.1之前蒋世英45.45货币9%2015
4、.12.1之前第四次缴入: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欧晓东54.55货币11%2016.12.1之前蒋世英45.45货币9%2016.12.1之前第五次缴入: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欧晓东54.55货币11%2017.12.1之前蒋世英45.45货币9%2017.12.1之前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股东第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
5、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6、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
7、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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