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分析(二)(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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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分析(二) 一、股权转让中涉及转增资(股)本的税收政策(一)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函1998289号文1、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要点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国税函1998289号文的要点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
2、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注1:对于“股份制企业”的理解,各地税务机关存在差异,有单一说与复合说之分,前者认为股份制企业仅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后者则认为股份制企业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笔者认为,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出台的时代背景,其所述的“股份制企业”应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理由有二:其一,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体改生199230号)第3条的规定,我国现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二,依据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
3、,国家体改生199230号文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失效。因此,可以推断,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述的“股份制企业”实际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注2:关于国税发1997198号文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效力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分歧,不少税务机关认为前述两个文件因年代久远已经失效,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笔者经查实,前述两个文件到目前为止仍为有效文件,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15)国税告(051)号。根据(2015)国税告(051)号文中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领导办公室于2015年12月14日对邹胜同志的书面答复可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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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 转让 中的 税收 问题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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