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及教师奖惩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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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职工考勤及常规检查奖惩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使学校的就学秩序井然,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管理规定、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一条 教职工因病、事假需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填写学校编制的请假报告单,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旷工处理。 第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本规定合理,均衡地安排和审批教职工的请假,保证教学、管理的正常运行。负
2、责教职工考勤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并将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归档。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组织实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时或不定时进行考勤检查或抽查,逐日登记教职工考勤、坐班情况,向全校内通报。第四条 根据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教职工一学年请假累计不得找过4次(含临时请假)。第五条 请假的程序;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学校编制的请假报告单后,按照请假天数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领导)审批。经审批后,请假报告单交学校办公室盖章生效。生效后,请假报告单由本人上交教务处归档。请假报告单因本人未及时上交教务处,造成教学事故的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 因特殊情
3、况不能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有家人或委托他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代为办理。紧急情况请假的,均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第七条 返校后,在考勤记录处按期销假,对无证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以旷工处理。第八条 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无效请假。无效请假按旷工论处。第九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的事假有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有负责人签注意见再有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事假有学校校长签注意见,再有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再有局长审批。 第二章 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待遇 第十条 事假期限及待遇 一、期限 教职工有私事尽量安排在假期期内, 若有急事需请假的办理请假
4、手续。(原则上事假一般限制在五天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0天,每学年期不得超过20天)。 二、待遇1、教师事假每天扣除当月工资50元、临时工事假每天扣除当月工资的40%、2、事假期间不得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3、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0天,每学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教师,不参与评优、评选。第十一条 病假期限及待遇 一、期限1、 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请假的视为病假。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病假分零星病假、住院病假两种,凡未出具住院证明的视为零星;出具住院证明的视为住院病假。2、教职工住院,必须将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并要做到按期销假。二、 待遇 1、零
5、星病假:零星病假一律按事假办理。 2、住院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但为出全套住院手续的教师每天扣除当月工资20元。临时工每天扣除当月工资的10%。 3、病假期间不得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 第十二条 婚假期限及待遇一、期限 在工作期间婚假的教职工,凭结婚证明向学校请婚假,结婚的准请假为7天,并要做到按期销假。一般提倡在寒暑假办理婚事。二、 待遇 1、婚假未超过7天的,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及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 2、婚假超过7天的,一律以事假或旷工办理。 第十三条 丧假期限及待遇一、期限 本人直系亲属死亡,可向学校申请丧假,准请丧假15天.(15天含路途时间)。并要做到按期销假。二
6、、待遇1、丧假未超过的,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及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奖金。2、丧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一律以事假或旷工办理。第十四条 产假期限及待遇一、期限 女教工分娩,可向学校申请产假,正常产假期限为120天.经本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后,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240天,但必须以准假证及销假证的日期为准。二、待遇1、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但不得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2、产假超过规定的天数的,一律以事假或旷工办理。 第三章 教学常规考勤 第十五条 旷教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造成课堂空堂的,视为旷教。 2、 无正当理由,迟到10分钟的,视为旷教。 3、无正当理由,教职工中途离开教室超过10分钟
7、的,视为旷教。 第十六条 旷工界定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到学校上班的,均视为旷工。 2、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超假未归的视为旷工。 3、经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视为旷工。 4、在外上课的离开操场、学生10分以上的视为旷工。而且造成事故一切自己承担。第十七条 迟到的界定1、凡上正式课铃向后任课教师还未进教室的均视为迟到。2、凡学校组织的考试,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监考、阅卷的均视为迟到。第十八条 旷教、旷工、迟到的处罚1、旷教一节扣罚当月工资300元,同时扣除学校发放津贴的20%。2、旷工1天扣罚当月工资500元,并同时扣除学校发放津贴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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