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细则(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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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0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细则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市场参与者充分、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维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的信息权利,支持和鼓励信息的有效使用和广泛传播,能源中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与在能源中心交易的上市品种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能源中心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能源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监
2、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能源中心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细则所称的信息范围内。第三条能源中心对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能源中心书面授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与能源中心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能源中心信息等,不得将信息用于商业用途。第四条能源中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能源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第五条能源中心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合作备忘录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第六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信息及设备
3、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能源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七条能源中心发布的信息分为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源中心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第八条能源中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细则。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客户、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能源中心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信息内容及发布第九条能源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不同层次的即时信息、延时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每年信息,各类
4、统计信息以及合约历史数据。能源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信息公布的内容和频率。第十条即时信息又称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即时行情,包括:合约名称、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等。第十一条每日信息是指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的有关当日交易的信息。每日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每日行情,包括: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二)某一期货合约收盘后的持仓量达到公布标准后,发布的信息还包括前20名期货
5、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成交量、买持仓量、卖持仓量。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等情况。第十二条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的有关本周交易的信息。每周信息主要包括:(一)每周行情: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二)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等情况。第十三条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的有关本月交易的信息。每月信息主要包括:(一)每月行情: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
6、价、月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二)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第十四条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能源中心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能源中心签订协议的信息服务机构对社会公众发布。因信息服务机构转发即时信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交易的,能源中心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第十七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机构等对其从能源中心获得的不
7、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十八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指定的公共媒体、软件开发机构等应当书面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第三章信息服务第十九条信息服务业务分为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信息传播服务业务是指向其他机构传输,或者向信息最终用户(以下简称最终用户)、社会公众传播能源中心信息的服务业务。信息增值服务业务是指对能源中心信息进行加工、提供增值服务的业务。第二十条 从事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经能源中心许可或者授权,并与能源中心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第二十一条申请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信息传播
8、的经营范围和能源中心认可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条件;(二)近2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三)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申请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信息增值开发的能力和资质;(二)近2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三)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申请信息服务业务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能源中心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并注明申请从事的业务类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具有信息传播、增值开发等相应能力、资质或许可的证明文件;(四)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五)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申请直接连接能源中心系统的申请人,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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