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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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
2、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
3、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对确认因
4、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副(配)件。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
5、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
6、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水泥的购置、安装、验收、运行、维
7、修、年检等情况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运行情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合格证、施工的技术资料、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安装、调试、检修等情况记录和检验纪录,设备故障与事故纪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与所开设的游乐项目相适应的救护和抢救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根据所开设的游乐项目对安全影响的程度,组织必要的演练,以确保所配置的救护和抢救措施、设备和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第十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必须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8、换发证书。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检测工作:(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二)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和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
9、验和验收检验;(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四)对新型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二十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由
10、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检测结果是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第四章 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执法证件。第二十
11、二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鉴定,当事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的有关合同、票据、工艺文件及其它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查封、扣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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