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共11页).doc
《杭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共11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共11页).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对照文本原 文修 正 文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
2、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
3、),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发改、建设、规
4、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
5、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拨付的资金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予以保障;(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必要时可以结合防空地下室建设,建设经费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予以保障;(四)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建设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纳入
6、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拨付的资金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予以保障;(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必要时可以结合防空地下室建设,建设经费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予以保障;(四)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予以保障。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防、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地下
7、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防、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含人防重点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8、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含人防重点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设施专项控制规划同步建设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单独建设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个单独建设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第十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
9、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其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区域内建设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第十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
10、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五)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或设计建筑面积小于应建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内,造成结构、基础处理困难或经济上不合理的;(六)国家、省规定可以不建或少建的其他情形。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
11、达到国家、省规定要求的区域内建设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第十一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物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民防空工程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第十一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物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民防空工程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第十二条
12、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有条件的城市地铁车站应当与周边的人民防空工程相连通。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时,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有条件的城市地铁车站应当与周边的人民防空工程相连通。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时,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已建成的人民防
13、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的普通地下室、天然洞穴改造为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的普通地下室、天然洞穴改造为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款所列地下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
14、道、地下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款所列地下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人防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医
15、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人防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第十六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
16、程设计防护等级要求,并应当向取得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生产企业采购。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资格,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建设单位使用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达标企业采购。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17、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由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平战转换工作予以指导,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由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平战转换工作予以指导,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时,应当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人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杭州 人民 防空 工程 管理 规定 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