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州省职工带薪年休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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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6年贵州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2016年贵州省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
2、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3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等合并使用。第四条 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调动(录聘用)到我
3、办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我办按规定安排当年年休假。第五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第六条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保障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权利,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其身体健康。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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