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筑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总论(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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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英国建筑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总论3Tony Bingham3今年3月,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和英国特许建造学会联合举办了“建设管理体制讨论会”, 本文是提交会议的论文, 作者为英国高等法庭律师。11概述这篇概述是对英国法规结构的一般性调研。之所以称之为“一般性”, 是因为英国不仅在诸如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这些国家, 而且在特定的城映自治的地区差异的国会法律, 而且各地区有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例如, 英格兰法律和苏格兰法律的历史渊源迥异。有时这两个国家无法彼此了解对方立法中与己不同的观点。但是过去200年的贸易和工业发展将英国这一大国度的各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由苏格兰、北爱尔兰、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庭宣判的案件在所有的司法中常被引用。21一些有用的方案分析整个建筑或土木工程项目的结构对我们或许会有所帮助。也就是说, 识记参与工程的各方。我会试着解释这些机构彼此间的法律关系。我还将试图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采取的种种选择方案, 这当然意味着针对各方案的法律关系会有所不同。而或我将通过一条条职责来解释参与工程的各方之间的关系, 也即, 工程各方对公众、国家、环境及社会应担负何种责任。仅仅按够的, 。31首先讨论在施工及已建成工程中备受国家权利机关所关注的问题。311获取土地为了诸如公路、公共设施、铁路、港口等公益事业的目的, 国会可通过所谓的“强制购买令”
3、提供土地的获取权。鉴于这样作通常会侵犯公民的私人权利, 故针对个人需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1 补偿费(法规描述了公平补偿的办法 ;(2 利用仲裁解决;(3 对声称具有土地获取权的实体施加法律约束; 也即, 进行审查。(4 对重大的土地获取问题开展全面的公开调查。312规划许可按建筑合同执行的工程需体现城镇及乡村规划法(1990 的精神, 该法令涉及到在地中、地上、跨越土地或地下实施建筑、工程、采矿或其它工程的情况以及在任, 未先获其次, 有必要向地方权利机关提交规划方案和图纸, 以便权利机关能确信这些改变是符合建筑法规的。倘若未经这些许可擅自开工, 有关机关有权要求工程停工。通常, 建筑合同应
4、专门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此种法定责任, 倘若承包商认为遵循法规的要求会影响自己开展工作而无法保证按法规行事, 即使没有上述规定, 法庭也可能会判定承包商违背法规中关于以良好而精细的方式开展施工的隐含条文。审批未通过该怎么办规划机关可能会拒绝颁发合同中规定工作的许可。此时业主是否违约并对承包商的损失负责应取决于合同的内容。如果业主试图获取许可, 不论是以特意的方式还是以含蓄的方式只要这一尝试确实发生, 如若许可未与批准业主应负责任。然而, 多数情况下合同对规划许可与否有所规定, 如果规定未能兑现, 各方都应负有责任。12建筑经济1999. 5(总第199期313建筑法规虽然建筑施工或建筑物在使用过程
5、中其用途发生变化应得到规划许可, 但仍有必要按“建筑法规”来审批许可。法规包含丰富的技术细则作为建筑标准。这些标准是参照英国规范和英国现行规范(后面予以讨论 制定出来的。法规的各个部分适用于不同种类的建筑物及建筑施工。法规规定如下(通过罚则强制执行 :(1 一般性规定, 包括解释;就法规各部分适用的情况分组及豁免规定。(2 法规适用于新建建筑、改建建筑或扩建建筑, 途的部分或全部的变更。(3 程序上的规定, 特别是关于通知的发出, 规划方案的申请, 免除或放松法规要求的权利, 检查排水及用户下水道, 以及材料抽样。(4 对于某些寿命短或不合适材料的特殊规定。(5 材料的合格率;(6 场地的准备
6、及防潮; (7 结构稳定性;(8 结构防火措施及火灾疏散手段;(9 保温隔热; (10 隔音; (11 楼梯、斜坡、栏杆及车栅;(12 废弃物处理;(13 敞开空间的通风及房屋净高;(14 烟囱、燃气管道、壁炉及火龛;(15 生火装置及垃圾焚化炉; (16 排水沟、用户下水道及污水池;(17 卫生设施。314英国规范和英国现行规范英国标准学会(BSI 研究并出版标准及规范。这些条文是基于“必定满足”的标准。因此, 采用特定的材料、施工方法或技术要求将必须满足法规的要求。现有一例:建筑规范可能规定对建筑物的某一局部需采用特定的防火措施。或许要求屋盖及的考验, 定出标准, 而英国规范则负责解释如何
7、满足这些标准。315检查由“建筑检查员”执行的正式检查, 包括是否按法规使用建筑材料及工艺。在施工关键阶段承包商有责任叫检查员到现场检查。聘用检查员的地方机关的唯一法律作用是确保依法开展工程。这意味着检查员不对建设者负合同责任。有趣的是倘若检查员玩忽职守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上议院于1990年对此问题作出了决定。没有法律保障就不存在法律责任。凡事都不是现成的。316健康与安全保障这是立法的主要领域, 它对工程有重大的影响。历史背景:在施工现场及对建筑物的用户(包括办公楼及超级市场等建筑的访问者 的健康与安全方面责任的规定源于英格兰普通法准则及各种法定要求的多年以来的发展。1974年产生了一个富有
8、意义的法律文件:工作期间健康与安全保障法1974。(1 该法对雇主强加有刑事责任;(2 雇主需采取“合理而可行的措施”确保其雇员及享用工作场地的其它人员的健康、安全与福利, 并以合理而可行的方式确保非工作人员(例如承包商和访问者 置身于危险之外:在工程完结之前所履行的职责不得终止。若其后发现的, 应追究责任。制度(后面予以解释 ; 在不存在健康危险时应妥善安排以确保安全, 如安排好对物品的使用、处理、存放及运输; 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培训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健康与安全; 维持现场(通道及出入口 安全而无危险; 提供并维持免受健康威胁的安全的工作环境, 并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评价所采取的措施“合
9、理而可行”与否, 涉及到雇主是否采取权衡措施, 即衡量健康与安全风险与为避免风险所付代价(时间、困难及金钱方面 的比重。仅当所付出的代价与风险极不成比例时才可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是合理而可行的。罚则:罚款无上限限制, 及因诸如不恰当使用或滥用石棉材料此类罪过而监禁, 平均罚款为损失费外加10000英镑。317建筑设计与管理体制(CDM 22建筑经济1999. 5(总第199期1995年“建筑设计与管理规程”成为法律。该法规解释并发展了1974年的法令。其目的是靠在工程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所表现出来的有改观的各方合作关系及良好的协作, 来提高工程的安全标准。为达到这一目的, 该法规规定了业主、设计者
10、、承包商、分包商及任何涉足于工程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人员的各自责任。工程业主必须指定:一位“规划监督员”, 负责检查准备工作, 如说明书和设计书; 主包商, 负责解决工程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问题。指定一位规划监督员而遭受罚款。上诉机关为健康与安全执委会。这是一家负责调查和建议健康与安全问题的政府机构。注意:对使用规划监督员及主包商的某些例外规定:本国居民自建住宅; 某些小规模工程。建筑设计与管理体制(CDM 下规定的责任业主:委派胜任的人员履行CDM 责任。注意:所委派的人员, 如规划监督员为业主的代理, 其违约的话, 既算业主违约也算代理违约。设计者:(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或设计承包商 进行设计
11、时必须考虑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他必须合理地权衡健康及安全风险与所选设计结构之比重。就“合理而可行”而言其必须避免或减小风险, 也即:谨慎考虑风险是否可避免及消除, 如选用不同的产品及方法。倘若风险无法避免, 应一开始就谨慎对待。倘若办不到, 应按优先顺序列出控制风险的种种措施。作为最后一道补救措施, 采用保护性装置控制风险。据此不难看出, 此项工作必须在概念设计阶段开始并贯穿于整个施工阶段。最为重要的是, 设计者必须向无法预知风险的人们提供关于规划监督员, 并, 提供健康与安全规划报告。描述建筑工程及其位置; 现有的环境及可能影响工程的限制条件; 有关无法避免的风险的设计信息; 工程竣工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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