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章程-防止公司僵局(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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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完善公司章程,避免公司僵局 杨勇律师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连续运行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如果一家公司,某一股东绝对控股,股份数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或者以上,公司僵局出现的机会相对较少,这时最大的可能性在于:当小股东的利益无法保障时,公司利益可能会因此受损。而一家公司,在没有绝对控股股东的情形下,公司的“人合”性一旦丧失,公司僵局容易出现。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具备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条款。现实中,股东在制订公司章程时,一
2、般也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复制法律条文或按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而忽略了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对当公司陷入公司僵局时的应对措施,无法有效地预防僵局,僵局出现后也无法依据章程解决僵局。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和气生财,加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朋友义气重于对规则的尊重,谦让义气的文化传统使得股东们几乎不可能在公司章程中清楚的界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更不用说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初对风险和灾难的责任有所规定。而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义气和利润之间的矛盾使公司陷入僵局成为可能。为了避免公司僵局,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完善股东的表决权方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约定。在依出资比例表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可以设定按股东人数进行表决的方式,还可以约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两份投票权。在审议与一方股东有关联交易的预案时,可将否决权交给其他股东,即在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预案方可实施。 二、完善利润分红方式。公司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股东组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赢利。公司章程应当对利润分红有明确约定。依据公司法,公司的分红应当以盈利为原则,有利润才会有分红。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之初,分红应当稍微少一点,以利于公司积累资本,增强竞争力;后期的分红比例可以稍微高一
4、点。分红的时间,可以半年一次,但至少应当保证一年一次。投资有回报,才能从根本上调动股东积极性,公司也才能长期发展。 三、完善股东退出机制。 1、明确约定公司成立后,股东退出的除斥期间。 社会需要稳定,一个公司要顺利发展,离不开相对稳定,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股东之间不能转让股权,股东也不得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个转让股权。 2、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资本退出模式是化解公司僵局的好途径,尤其是对大、中型公司和经营状态较好的公司,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合理评估股价的前提下可以大胆尝试。 但对经营状况差、负债数额大的、在一方资本退出后可能出现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公司则需慎重适应,否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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