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合同范本正式稿(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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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合同编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合同(试行)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代 建 人: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
2、算为准) 13 建设地点: 14建设规模: 15建设内容: 2. 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21代建管理范围: 。 (221前期工作代建;222建设实施代建;223竣工后代建;224全过程代建) 22 代建管理内容 : 22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内容2211编制项目管理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212具体办理建设相关报批手续;2213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招标活动;负责合同的洽谈与签订;2214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2215委托人交办的其他工作。222建设实施过程代建管理内容222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和施工
3、图限额设计; 2222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备案;2223负责代建项目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2224 负责编制季、年度投资计划,办理资金申请,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2225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廉洁控制和管理;按月编制项目投资分析、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现场重大情况报告,报委托人及相关单位;负责处理项目建设施工期间争议和索赔; 2226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单位备案;223工程项目竣工后代建管理内容 2231负责处理工程项目争议和索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负责初审,负责编报财
4、务决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232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负责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2233组织项目的后评价工作;2234 项目保修期的管理协调工作。224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叁方面的范围与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3.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31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最终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32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3 代建合同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办理完归档手续、工程保修期结束止 ;3.4 安全文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质量体系(GB/T19000)、环境体系(
5、GB/T24000)、职业健康体系(GB/T28000)等标准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工地卫生清洁、内业资料齐全完备,达到省或市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4.代建管理服务费合同价款:项目管理服务费按立项批复总投资的(不含土地费用)暂定计费标准 % 计取,总投资为 万元,扣除土地费用 万元,计算基数为 万元,暂定合同金额为 万元(大写: ),项目管理费计费标准以财政厅批复为准,合同价作相应调整。5.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5.1 相关批复文件;5.2 合同协议书;5.3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条款;5.4通用合同条款;5.5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性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
6、解释。 6.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合同生效:本合同签署之日即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前代建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委托人缴纳(按项目管理费合同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8.本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代建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
7、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12“委托人”是指具体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并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的一方。13“代建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并承担建设管理责任的项目管理单位。1.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单位。 1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16“项目经理”是指符合项目管
8、理要求,并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7“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条件中约定,代建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1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0“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或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11 “代建管理服务费” 是指政府按有关规定购买的管理服务,是代建单位作为主体全面履行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主要包括前期咨询及设计管理、投资管
9、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资料管理、施工管理等费用和应缴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2.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4. 委托人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与代建人共同组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等单位,负责通过委托等方式选择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招标
10、代理单位,与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施工等单位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上述单位具体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任务。5.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代建人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中提出工作要求;有权要求代建人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制定项目管理大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委托人确认后实施,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有权对参与代建过程各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在控制质量方面,代建人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
11、检查代建人的质量控制过程、方法和结果。委托人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有权要求代建人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如果委托人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代建人督促相关参建单位立即整改。 6.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7. 委托人有权监督检查代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各相应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的到位情况;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经委托人批准。 8. 组织向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代建人权利
12、9. 代建人依照合同约定全过程组织项目建设实施,负责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包括以下内容:91协助政府代建部门、事业单位或项目法人(业主)进行前期策划,协助编制报审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并提出技术、经济分析、专项评估意见;负责组织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工作;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报建手续和组织相关专题评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与委托人共同组织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原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履约、管理和执行。9.2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审核提报支付报告。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13、9.3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施工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具有签认权。9.4代建人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5有权监督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权建议委托人批准撤换不称职人员9.6负责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问题。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社会环境和安
14、全稳定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0.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11. 因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期延长,可以向委托人要求延长代建管理期的费用赔偿。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 12.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协调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 13.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14.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15. 委托人应授权相关部门和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项目管理工作。更换人员,应提前通知代建人。 16. 委托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
15、成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查、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办理项目移交手续。17.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人义务18.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代建人负责组织完成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目标任务。对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19.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并按照投标文件(或比选文件、抽签文件)等文件提供的人员持证上岗。20、 代建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汇报代建项目工作情况,以及有关涉及管
16、理目标的事项,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和对工作的具体指导、要求。 21. 代建人不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办理。 22.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负责初审,编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等办理有关资料、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23.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完成与承包人签订保修服务协议。24.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25. 代建人使用委
17、托人或使用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及时移交给委托人。 26. 代建人应负责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第四章 争议 、索赔 27. 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一方,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8.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
18、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0.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31.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3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3.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
19、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34.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35.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6.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通过政府审计,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且质量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词语定义 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即 。 1.2“委托人”是指 。1.3“代建人”是指 。1.4“使用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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