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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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罗湖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园对科技企业的聚集效应,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辖区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指经区科技局认定的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归口为创业园相应基地。第三条 今后新建或改造建成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区科技局认定后一并纳入创业园范围,归口为创业园相应基地。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及创业园各基地。第二章 组织领导
2、第五条 区科技局为创业园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园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创业园及各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罗湖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 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创业园发展计划和贯彻落实与创业园相关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第三章 创业园(基地)管理第七条 坚持统一与独立相结合原则,整合资源,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强化创业园(基地)管理。第八条 建立创业园联席会议制度,区科技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为科技局业务科 室、创业中心以及创业园各基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主办单位为创业中心。联席会议原
3、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为:讨论和拟订园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通报园区管理及入驻企业现状,交流园区建设经验,讨论分析、解决园区发展及入驻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策划园区活动等。第九条 创业中心牵头统一创业园及基地对外形象,设计创业园标志,各基地加挂“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牌子。第十条 创业中心牵头,各基地配合建立基地企业服务中心,并将其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创业园管理与服务队伍体系。建立创业园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册和档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创业园及各基地信息交流制度,形成快捷、准确、良性互动信息流通机制。创业中心定
4、期向各基地通报创业园建设情况,并及时传达上级各部门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发展的通知、公告。各基地每季度向创业中心上报基地建设动态及基地各类经济指标统计数据,并及时通报各类重大事件或重大活动,由创业中心汇总报区科技局。第十二条 创业园各基地工作人员人事、财务及行政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独立自主。第四章 基地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地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基地具备专门的企业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拥有或负责管理的厂房或办公场地产权明晰,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并有一定
5、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企业引进工作,争取三年内达到入驻科技企业占用建筑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60以上; (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一)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申报表; (二) 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相关厂房和办公场地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房租价格、公共设施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报创业中心。 (二)创业中心初审。创业中心根据基地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 行初审,初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6、。创业中心初审完成后,提出 初审意见报区科技局审定。 (三)区科技局审定。区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议,讨论基地申请报 告,确定创业园基地名单。审定同意为创业园基地者,由区科技局颁 发创业园基地证书和牌匾,并纳入创业园统一管理。第五章 企业引进第十六条 创业中心牵头,各基地配合,整合资源,整体宣传,加强创业园及各基地招商工作。创业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创业园服务(宣传)手册,建立创业园公共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和管理创业园及各基地招商引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创业园及各基地宣传力度,促进招商工作。第十七条 创业中心指导各基地建立企业准入制度,设定入园企业申报条件:(一)基本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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