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停车场地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模板(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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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学院 杜佩鸿 学号50停车场地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一、停车场地的分类从目前我国停车的场地现状及特点分析,可分为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消费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一种专门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停车场,经由工商登记注册和公安机关审批许可,以停车服务为主业,有专门从事停车收费的内部从业人员,有停车的专门经费、设备,专业停车场都收费,随停随放,或买月票、年票停车。公益停车场指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修建的停车场,或者在马路边、闹市区空地等处划出停车线的停车场。公益停车场一般不收费,但也有的为了便于管理并控制车辆,配备看管人员收费。消费停车场是指由宾馆、饭店、酒楼、商场、影
2、院、车站、机场等经营服务者为了其经营服务附属设施的需要,为顾客、消费者提供的停车场所。消费停车场也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一般都有专门的保安人员管理,作来车登记、停车引导、出门核对等工作,以满足顾客消费的需要。一般都发放停车牌作为取车出门的凭证。这类停车场多是免费的,少数收费。二、停车场地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一)失车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合同违约纠纷学术界及实务界对失车纠纷的性质之争就在于属于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对停车场地分类,“专业停车场”及“收费的公益停车场”与车主之间为合同关系。停车场地对外营业,对外公示其场地可以停车,向公众发出停车要约。车主要求停车,作出停车承诺
3、,双方就签订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然后停车场向车主收费,车主交纳停车费后停放车辆,双方正式签约,合同成立。至于成立何种性质的合同暂且不论,但由于签订合同的事实存在,引发的纠纷性质为合同之债。消费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通常被作为侵权处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认为,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区分侵权与违约有四个主要标准:一是看当事人之间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存在合同关系,即或只有一个合同关系,违反义务就是个违约责任;二是看违反义务的性质,违反有效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是违约,而违反法定的义务则是侵权;三是看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即侵害的是相对权利还是绝对权利,如果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侵害的就是相对权
4、利,是违约而非侵权;四是看损害后果的性质,如果单是财产损失,属于违约范畴。对照这四个区分标准来分析,无论消费停车场地发生的失车情况有何不同,但消费停车场地与车主之间都有合意和交车行为,口头上均建立了合同关系;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地如要承担责任,也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责任,而不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毕竟停车场不是侵权方,真正的侵权方是开走车的其他人;同时车主与停车场地之间是特定的,被侵害的显然是一种相对权利;至于失车情况发生后导致的损害后果,当然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所以,消费停车场地发生丢车事件后,车主与停车场地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合同关系。(二)失车纠纷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应根据双方对
5、签订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来双方签订的是何种合同,以此来确定停车场地机动车丢失后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1、车主与停车场地订立有合同的,按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合同中有保管内容的,没有保管内容的,为场地租赁合同。车主与场主虽未签订合同,但停车场地的有关公告、制度或其他文件上有保管内容的,也应为保管合同。2、车主与停车场地对车辆保管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其行为特征确定法律关系。区分保管关系与场地租赁关系主要看停车场地是否占有保管物(车辆)。物权法明确规定,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保管人占有保管物必须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和管领。就车辆而言,占有车辆的形态包括:控制钥匙;控制行车证明
6、;控制车身、不准车辆移动。实际保管中主要表现为车主将钥匙交付保管人,车主将行车证明交付保管人、车主交车时领取单证,取车时验单放车。取车人未交付单证的,存车人有权拒绝放车。在场地租赁关系中,停车场地对车辆没有进行实际控制,只是提供停车场地。无权阻止车辆移动、行驶,无权滞留车辆。三、专业停车场(地)机动车辆丢失后赔偿责任的认定对于专业停车场地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合同自由原则是近代司法中的根本原则之一。合同本质是通过当事人的自愿合意所产生的一种约束,即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
7、务,并受其约定条款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所以,在处理停车场地与车主之间因车辆丢失发生的纠纷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车主和停车场之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办理,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果双方明确约定该协议为保管合同,停车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74条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该协议为场地租赁合同,比如以某种方式明示对所停车辆不负责保管,或者在停车场地标明了“车辆失窃概不负责”的,停车场地仅就所提供的场地对失主负责,而不负保管之责。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8、。当然,按照租赁合同处理的前提是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和城镇国有七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第1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手续,否则不能按照租赁合同处理。此外,按照租赁合同关系处理停车场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和提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地方出台了地方性规章,规章明文规定“停车场主对失车纠纷承担全部责任的”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对停车场地是否承担保管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也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双方通过地方性规章的规定达成保管合意。(二)双方没有达成的协议的场合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占有车辆的情形,停车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应当适当考虑停车场利益。具体
9、理由如下:首先,如果停车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主张按照场地租赁合同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如果强行将该行为定位为租赁关系,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不利于对车主利益的保护。正如刘兴树教授所指出:如果以”租赁关系”代替”保管关系”,则必然导致停车场道德风险盛行的恶果。因租赁不负保管之责,则停车场管理人员恶意侵占车辆、监守自盗,便会易于反掌,有如探囊取物。车主决难追究。盗者更会以“租赁不负保管之责”为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为了避免这种恶果的产生,强化看管人员责任心,法律上只能认定是保管关系,否决其“租赁关系”的主张。其次,该行为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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