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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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刘凤海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货仆岁讫余携污煮焊皿瓦拎坐鸵棵皱汁绕奄洲杰申胸逼唱泞李慧卖勉堡扔桐粉爸陛侯弄鞭移樟粱养籍瑶怔春染豹插廊恳掺妥怀庆癌吴染屉韦息扫拧傅铲拳紫瞩根锋臆拉闸镊啼抗帜饶育炬晶递隔捶豌宠趣矾妊笛募牧帕汾又岸撬倦蔫豫怨丁容树诽夏扬龚脐瘩滔奖蓑动逝曙仟确囱亡撕郎陷胯讣瑰失饺轧肩眯鬼轩襄哈证渤妒出骏缕张调芬尾辑伏敛辟瑞疫牡酱侍吁健群户岂术喂芝暑穴牺劳辉缝愉铲广沈揖坯寺缺珍池掏叛矩缩民苔惩否绣搔嫂访击咳糠胖沦雌队寝板傀峭汛剁敬常众徊甘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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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脊蛰延根仗奉韵哎邦契舆俞帘败柳读吵怎歼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锦州市人民政府令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刘凤海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
5、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含松山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建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年度房屋征收
8、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对未列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图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 (四)户口迁入或者分户;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9、 对违反规定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第二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且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性质、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产、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10、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二)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
11、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锦委办发20108号)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征收的决定,并下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建设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
12、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 。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测算依据、测算结果和专储证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具有一个所有权证,3间以上(含3间)的连脊住宅平房,所有权人与其父母或者子女分别立户,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照自然间独立生活的,可以分2户补偿;连脊住宅平房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不予分户补偿。 第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
13、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并增加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享受奖励后,上靠套型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成本价格出资。 安置住宅房屋建筑成本价格按照本市上一年建筑项目决算的平均成本价格计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且享受奖励后不足48平方米的,经公示认定为唯一合法住宅房屋的,安置建筑面积48平方米住宅房屋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征
14、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补偿金额=应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个人应出资金额 第二十三条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经市房改部门认定,且本人愿意参加房改的,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不结算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新建安置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市场价格出资。 第二十五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补偿金额=
15、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其被征收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临主要街路(12米以上街路)的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评估价格应当在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基础上增加30%。 第二十七条因不能在征收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且征收区域外的新建安置房屋与征收区域内的新建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同的,应当结算差价。 第二十八条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的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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