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居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荔湾区(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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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征收范围广州市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使用人;符合本方案补偿条件的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直管公房产权人及承租人。3.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下列方式补偿:3.1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3.2直管房的征收按市住房和城乡
2、建设委员会批复意见进行补偿安置。4.征收补偿标准4.1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如下:4.1.1 天井、余地等补偿标准按3750元/平方米。4.1.2非住宅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非住宅)4.1.2.1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4.1.2.2 学校、医院、办公、厂房、仓库等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学校、医院、办公、厂房或仓库等)学校、医院、办公:19000元/平方米;厂房、仓库等:16000元/平方米。4.1.3上述4.1.2-4.1.2.2的指导价已含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按照评估价补偿。4.2 华侨房屋补偿标准凭区级以上侨
3、务部门发出的应增加补偿金额华侨确认书,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3规定的补偿标准或4.8规定的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10%。 4.3 直管房补偿标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复意见补偿。4.4 非住宅中的特殊设备、装修及产权登记或由规划部门批复的停车场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4.5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4.5.1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指导价如下:商业房屋:120元/平方米月;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4.5.2商业房屋或其他非住宅房
4、屋的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按照评估价补偿。4.6“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等房屋补偿标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 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参照4.5.1中其他非住宅屋: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偿。4.6.1 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评估价值及搬迁时限奖励的70%给予补偿。4.6.2 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广
5、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评估价值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4.6.3 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评估价值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4.6.4 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应产权性质房屋给予补偿。按上述4.6.1、4.6.2、4.6
6、.3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相应产权性质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相应产权性质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4.7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补偿:4.7.1在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包括证载违章面积、上下高度达2.2m的阁楼),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的,可按照产权的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4.7.2在1967年1月1日起至1990年4月1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包括证载违章面积、上下高度达2.2m的阁楼),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的,按该面积的60%参照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补偿。4.7.3房地产权证附记已记载但未入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如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则参照4.7.1-4.7.2标准执行。4.7.4住人阁楼凭有效测绘图纸净空高度在1.0米以上2.2米以下、且阁楼下层大于2.2米的,以实际高度确定一个高度系数(高度系数=阁楼现实平均高度/2.2)。其补偿单价参照4.7.1至4.7.2点乘以高度系数确定。4.7.5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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