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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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统计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直属单位的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未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
2、者利益的关系;提高统计工作经费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重点,各直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省统计局财务处作为各直属单位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三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1、合理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科学配置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依法组织收入和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完善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
3、理工作,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四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遵循法人负责制的原则,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个法人单位只允许设立一个财务主体。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明确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未设财务机构的要明确会计主管人员。直属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账务设立和管理方式应征求局财务处的意见。第五条 直
4、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由本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统一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第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是管理财务和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活动。各直属单位应设立会计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或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七条 会计岗位及会计人员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爱岗敬业,并具有会计职业道德,良好
5、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水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各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可对外招聘,出纳人员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担任。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会计,也可统一设置一名会计人员,同时代理多个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2、各直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了解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业务组织能力,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3、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符合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保管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工作;会计不能直接管理现金和
6、实物。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代管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局财务处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遵循“量人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独立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以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九条 预算编制
7、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直属单位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编制。第十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各直属单位应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本部门预算,经局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预算后,局财务处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部门总预算批复各直属单位预算。第十一条 预算的调整: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年度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局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
8、资金,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2、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主管局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3、拨入专款:是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4、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市场进行统计工作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按规定依法纳税。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7、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
9、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收入管理要求:1、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2、单位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期间发生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3、单位实现的各项收入必须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4、单位应当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5、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
10、。包括:1、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2、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各事业单位在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经财政部门核批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5、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1、。6、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等。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支出管理要求: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支出。2、各项支出须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各单位按照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其经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总负责。法人代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的审批权限对下属分管部门领导进行授权。涉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业务决策,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各项支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并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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