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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揭阳市区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垃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监督工作。第
2、五条 市区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管干分开、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垃圾。市区垃圾要积极推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逐步实现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第七条 市区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奖励。第九条 生活垃圾要全面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偿清运。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
3、圾。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属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区域,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
4、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一) 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绿化带)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清扫、收集、运输。(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四)市区绿化管养范围区域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扫、收集、运送到各属地垃圾转运站,各属地垃圾转运站应无偿开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垃圾排放到市区绿化管养范围内。第十三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
5、,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险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站)。第十七条 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排放前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批准手续,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办理排放批准手续应当提报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计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等垃圾,
6、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第十九条 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产生的垃圾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站、点)。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属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区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禁止乱排乱卸。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
7、定。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须到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回填批准手续,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市区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密封改装。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所在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垃圾清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排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
8、予以罚款。(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批准手续、回填批准手续或已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排放、回填垃圾的,责令清理,并予以罚款。(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批准手续排放或回填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以每车次予以罚款。(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并予以罚款。(五)未及时清运垃圾的,对责任者予以罚款。(六)对乱排放餐饮污水的,对责任者予以罚款。(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桶)装垃圾的,对责任者予以罚款。(八)擅自设立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清除垃圾,并予以罚款。(九)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者予以罚款。(十)对混排垃圾的,按每车次予以罚
9、款。(十一)对沿街(包括绿化带内)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责任者清除垃圾,并予以罚款;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责令责任者改正,并予以罚款。(十二)擅自侵占、封闭、损毁、拆除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的,责令责任者改正,并予以罚款。第二十八条 运输中乱排乱卸垃圾情节严重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准运手续,不得再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第二十九条 乱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扫,拒不清扫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费用由违者承担。第三十条 对乱排垃圾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滞留其车辆,接受处罚后予以返还。第三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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