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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常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参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指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借助排水设施对城市和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范围内低于一定含量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相关管理活动。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及其监督管理执行常熟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纯产业废水和
2、超过规定含量的产业废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处理与运行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市排水监测站负责城市排水水质、水量、水流方向和管道接入等的监测。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保、水利、工商、城管等部门和各镇、经济板块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排水管理实行厂网分离、管养分开的运作模式。江南水务公司(以下称污水集中处理企业)负责城市污水和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厂及其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市政设施养护所(以下称市政设施养护部门)负责
3、污水管网的维护,按定额确定养护包干经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公共排水管理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城市排水接纳第八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第九条 按照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住宅小区(以下统称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情况,排水户分成以下五类:第一类是生活污水排放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商场、浴场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一类排水户);第二类是餐饮污水排放类,包括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二类排水户)
4、;第三类是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污水排放类,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场站、粪便处理场和农贸市场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三类排水户);第四类是含有沉淀物排放类,包括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四类排水户);第五类是有毒有害污水排放类,包括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五类排水户)。第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不同的排水类别,分类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在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范要求的污水排放口和专用检测井。第一类排水户在内部雨、污分流后可直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内部设有餐饮、集中式公厕的,应当同时符合第二、三类排水户的要求。第二
5、类排水户应按规范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排水户的油烟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第三类排水户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其污水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道(有规划和设计要求的除外)。粪便处理场应当在排放口安装CODcr、氨氮的在线检测装置。第四类排水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应当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第五类排水户应当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工艺,并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和主要污染物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医疗机构应当做到医疗机构污水与一般生活污水(食堂、医务人员宿舍等)、雨水分流,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
6、和拥有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应当经过二级处理、其他医疗机构经过一级强化处理后,医疗机构污水方可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一条 排水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乡统筹处理系统排放污水,应提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接纳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明确排水户性质、排水类别、污水来源、水质情况、污水量、排水现有设施、处理工艺(措施)以及接纳方案等。排水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排水户进行现场踏勘,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水接纳标准的,准予接纳;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提出接纳条件及有关要求,建设预处理设施;既不符合接纳标准,又无预处理设施的,不予接纳。第十二条 污水排放口、专用检测井和在线监测装置及其衔接部位等
7、建设和养护由市政设施养护部门实施,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其它规定设置的设施可由排水户自行建设和养护。第十三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所属排水设施管理:第一类排水户内部管道应定期疏通清淤,管道、窨井内积泥不超标,窨井盖丢失、损坏要及时补缺、更换。第二类排水户应当落实油污、废弃物清捞责任人,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清捞,防止油污大量堆积,确保管网畅通,并做好台帐,保存连续六个月的清捞记录资料。第三、第四类排水户应当负责定期清理各类预处理设施,防止公共排水设施的淤塞,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经处理产生的污泥、垃圾应当落实消纳场所,不得将污泥投入公共排水设施。第五类排水户要保证污水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水质
8、、水量在线监测仪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擅自关停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遇突发事件需暂停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第十四条污水排放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排水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必须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第十五条排水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3、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9、4、污水预处理工艺;5、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6、需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有相关情况说明;7、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对排放污水水质、水量检测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但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经改进后可以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一次性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其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收回城市排水许可证,并禁止排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0、未办理申请手续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提前个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条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第二十
11、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安装在线监测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包括在线检测数据)每月定期报送排水管理部门,其中医疗机构应当自办证后每季度提供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医疗机构污水质量检测报告。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发现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或
12、不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收回已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并禁止排水。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同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污水水质检测和检查,并如实提供材料;(二)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将雨水、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排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自建排水设施,并按规定将污水排入指定区域;(三)按照许可规定的水质、水量等排放污水;(四)未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进行预处理;(五)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其污水预处理设施应当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
13、运行的,排水户应当及时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期限恢复运行;(六)在汛期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第二十五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或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以及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三)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五)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六)其他损害城
14、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因排水户排水不当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城市污水处理与运行第二十七条 污水集中处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水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依规定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进行处罚。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二十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因突发情况需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的,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污水集中处理企业不得排放未经处
15、理的污水。处理后的尾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确保处理后的尾水水质稳定可靠,逐步推行实施中水回用,挖掘再生水利用价值。第三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进出水流量计、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等监测装置,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接受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向排水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等数据信息。第三十一条因改造、维修、更新或者生产工艺的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方案报送排水管理部门,并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论证。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按照论证意见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
16、内恢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当提前五日告知受其影响的排水户,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共同落实相应措施。第三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报排水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三条市政设施养护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排水管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保障污水收集管道和提升泵站运转正常。因公共排水管网及其设施改造、维修等需要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的,在通报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的同时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要求。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对排水行为、污水处理以及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对污水集中处理企
17、业和负责排水管网维护的市政设施养护部门建立考核制度。第三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对排放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建立排水检测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水户,加强其污水排放监管。排水监测机构应当为被检测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第三十七条 经检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收回城市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检查、监测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各镇、各经济板块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