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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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2.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3
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
4、范围表执行。4居住用地4.1居住用地的选址4.1.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4.1.2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4.2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3.1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控制: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表4.3.1 用 地 构 成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
5、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41851536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控制: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人) 表4.3.2 居住区小 区组 团低 层304328402332多 层192719261522多层、高层1726152213184.3.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4.3.4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
6、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表4.3.3 项 目计量单位数值所占比重(%)人均面积(m2/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公顷1、居住区用地(R)公顷100住宅用地公顷公建用地公顷道路用地公顷公共绿地公顷2、其它用地(E)公顷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m2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m2100住宅建筑面积万m2公建面积万m22、其它建筑面积万m2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公顷人口净密
7、度人/公顷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公顷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公顷住宅面积毛密度万m2/公顷住宅面积净密度(住宅容积率)万m2/公顷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万m2/公顷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拆建比停车率%停车位辆地面停车率%地面停车位辆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4.4住宅建筑4.4.1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4.4.2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
8、密度的强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有关要求。5. 工业、仓储用地5.1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工地),不再细分。5.1.1工业区选址5.1.1.1工业区不得在下列地段选址:(一)发生地震断层的地区;(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
9、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广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5.1.1.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5.1.1.3.三类工业严禁在邻近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附近选址,不应设置在太平溪至虎牙滩长江两岸。5.1.2一般布局准则5.1.2.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的
10、原则;5.1.2.2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码头和机场等;5.1.2.3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并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排水条件的用地;5.1.2.4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5.1.2.5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5.1.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6,且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1.3.1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详细
11、规划确定。5.1.4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5.2仓储用地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5.2.1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库用地()和危险品仓库用地()。5.2.2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5.2.2的规定: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表表5.2.2仓 库 种 类宽度(m)(一)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可用废品仓库。300(二)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2以上的藏冰库。100(三)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
12、库。505.2.3各类仓库至重要的、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机构(如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的距离,按表5.2.2的规定值增加0.51倍。5.2.4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单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6. 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6.1建成区绿地率及城市绿化覆盖率6.1.1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6.1.2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6.2公共绿地6.2.1各分区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应大于8平方米。6.2.2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6.2.2规定。公共绿地规划指标 表6.2.2 项 目人均标准(m2/人)面积(m2)服务半径、服务间距(m)备
13、注1市级公园520万公共交通30分钟距离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2区级公园11.513万20002003006.3附属绿地6.3.1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6.3.1的有关规定。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6.3.1用 地 名 称用 地 分 类绿地率(%)工厂用地一类工业20二类工业25三类工业30公共设施用地医院、疗养院40学校、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等30交通枢纽、商业、金融20仓储用地20市政用地306.3.2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化用地,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6.3.3市政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防护为主,应结合市政设施类
14、型,选择绿化方式。6.4道路绿化6.4.1道路绿化面积应根据道路性质和相关规范合理确定。6.4.2滨临长江等水体的路侧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线通廊。6.4.3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道路护坡以及开挖加固后的山体必须进行生态绿化处理,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提倡场地斜坡绿化和建筑屋顶绿化。6.4.4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6.5居住区绿化6.5.1老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6.5.2居住区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布置。居住区集中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应大于400平方
15、米。6.5.3居住区集中绿地中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30%。6.6生产、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6.6.1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6.6.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周围环境相隔离。6.6.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一级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其具体范围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6.6.4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7建筑管理7.1一般规定7.1.1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区范围
16、内的建设用地可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7.1.2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一)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四)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7.1.3
17、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0米。7.1.4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或山墙宽度)的1/2;且应结合坡屋面安装太阳能采用设施。7.1.5临永久公共绿地和广场,长江、清江和黄柏河等大型水体,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居住建筑阳台,应统一采用封闭阳台。7.1.6提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满足防灾及人民防空的需要。7.1.7除生产需要等特殊要求以外的围墙必须按照通透式围墙修建。7.2建筑密度和容积率7.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
18、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7.2.1控制(表中指标为上限值)。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容量指标 表7.2.1建筑基地类型 老 城 区新 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低 层-180.35多 层301.8301.6中高层282.5252.2高层10-18层243.5223.018层以上224.0203.5办公建筑多 层402.8352.8高 层356.0355.5商业建筑多 层453.0403.0高 层405.5385.0教育建筑多 层301.8301.6高 层303.0303.5文化娱乐建筑多 层453.0453.0高 层406.0405.0
19、医疗卫生建筑多 层353.0303.0高 层306.0285.0工业建筑低层501.0多层401.6高层302.0一类502.0二类402.0三类301.2注: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7.2.2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7.3建筑日照7.3.1居住建筑之间以及与居住建筑相邻的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7.3.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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