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电价折扣模板(共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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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屋顶业主】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项目公司】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就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 项目内容11.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的建筑物的屋顶(以下简称“屋顶”或“项目现场”)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屋顶地址自发自用比例屋顶面积承重数据屋顶结构产证编号抵押状况1.2 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 】MWp
2、的光伏发电系统,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二十五(25)年(以下称“运营期限”),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1.3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运营期限内的用电过程中全部用电100%优先使用乙方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能。1.4 本协议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下:(1)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如无房产证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消防验收报告/证明;(2)如屋顶所在的房屋或土地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它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屋顶出租的书面证
3、明(格式详见附件三或内容经乙方认可);(3)甲方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甲方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或合作协议签订前连续12个月的企业电费单;(5)甲方向乙方提供光伏电站设计、建设所需的各项图纸(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等);(6)甲方向乙方交付屋顶。以上任何一项条件不满足,经乙方催告在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满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有)。第二条 租赁期限22.1 经乙方通知的指定日期,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甲方向乙方交付屋顶之日为起租日期,双方应当签署屋顶交付使用确认函(见附件一)。
4、2.2 建筑物屋顶租赁期限自起租日期之日起算二十(20)年。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至运营期限届满之日为止,且相关租赁条件、电价折扣不变。2.3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以给予甲方电价折扣,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第三条 电费的结算33.1 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3.2 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照甲方在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缴纳的电价为基准(详见附件甲方近三个月缴纳的电费单),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甲方在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缴纳的电价的【】%。如当地电力部门提高甲方企业电价的,乙方对甲方的电费计费标准也相应调整。3.3 甲方用电结
5、算方式如下:3.3.1 电费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双方应在每月前5日内确认上个月电费金额,甲方应在确认后7日内支付乙方上个月电费。 3.3.2 甲方应按确认的金额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3.3.3 双方电费确认后,乙方收款前根据甲方的实际光伏用电量,根据国税要求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3.3.4 如甲方对任何实际用电量存在争议,应每个月前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对实际用电量已确认。甲方对用电量异议的部分不影响甲方对无异议部分的用电量相应款项的支付。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44.1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1款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
6、乙方为进出和使用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其他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4.2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对甲方屋顶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必要的修补和清理,对于存在隐患的部分屋面(尤其是防水、防漏、加固处理),或其结构或构筑物进行更换。4.3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项目场地所在的基础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均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披露范围以外的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它优先权利或者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基础建筑物权利的
7、情形。如项目所在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甲方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场地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因甲方不具备项目房屋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或甲方未如实向乙方披露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乙方有权拒付任何费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任何乙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有),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部赔偿。4.4 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则甲方承诺如下:4.4.1 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场地仍符
8、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要求。4.4.2 若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15)年内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于十五(15)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4.4.3 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电站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4.4.4 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半年的,甲方应按当地同时段工业电价向乙方赔偿发电量损失。4.5 为确保项目持续正常运营,在租赁期限内,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变动的特别约定:4.5.1 如甲方拟转让、赠
9、与、互易、抵押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或,甲方之股东拟转让、赠与、互易、出质甲方股权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4.5.2 如甲方拟转让、赠与、互易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或甲方之股东拟转让、赠与、互易甲方股权,可能导致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发生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前或变动后,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协调、促成将来的产权人出具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协议条件租赁屋顶的书面文件;4.5.3 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如甲方已经或可能抵押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甲方股东已经或可能将甲方全部/部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经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需协调、促成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出具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协议条件租
10、赁屋顶的书面文件。4.5.4 如甲方未能履行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在通知后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未按通知叙明的期间返还的,应按0.5%/天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因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发生变动导致不能继续按本协议的租赁条件继续租赁屋顶的,甲方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4.6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拆除或重建。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的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利益应归乙方所有。4.
11、7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4.7.1 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平面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4.7.2 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免费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4.7.3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及节能减排项目申报。4.7.4 如乙方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4.7.5 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4.
12、7.6 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4.8 甲方保证不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任何运行、操作。如电站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甲方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行、操作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乙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55.1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5.2 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的设计、政府许可或备案文件的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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