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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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做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及质量检验。其中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承担测绘质量检验的机构,在测绘资质证书等级栏中载明“质检”字样。 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行浙江省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测绘质量检验机构的测绘资质具体条件
2、和标准执行浙江省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资质条件。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测绘局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并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测绘局负责乙、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资质的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设区的市和义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材料核实工作,并提出意见。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相应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 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3、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 独立的法人单位材料。 1.按要求填写单位信息、负责人信息等基本资料; 2.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收费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单位性质为企业的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制的企业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转制的文件; 验资报告;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 测绘技术人员材料 1.按要求填写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任职时间、专业、工作
4、简历等基本资料; 2.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中等专业以上院校毕业证书; 3.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需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期为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证明材料。聘用前属于失业、退伍转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本地人才市场出具的个人档案代理证明材料。未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计入申请相应等级最低标准技术人员数量; 4.身份证; 5.非本地户籍的技术人员居住本地的暂住证; 6.根据规定可按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或测绘相关专业从事测绘工作年限的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7.新
5、成立的测绘单位因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暂时不能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但其它材料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经审核后由省测绘局出具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测绘单位凭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办有关手续。 (四) 仪器设备材料 1.按要求填写测绘仪器的品种、规格、价格、购置时间等基本资料; 2.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由外单位转让、划拨的仪器还应提供相关的转让协议、划拨单等材料; 3.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4.审查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6、5.租借或者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以及闲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计入申请相应等级最低仪器设备数量。 (五) 办公用房材料 单位自有的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同时提供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产权证书。 (六) 质量管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资料; 2.甲级资质测绘单位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3.乙、丙、丁级资质测绘单位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乙级资质测绘单位提交通过省测绘局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资质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
7、门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资质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县级(或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 资料档案管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资料; 2.通过档案主管部门考核的提交认证证书; 3.未经档案主管部门考核的,甲、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省测绘局档案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县级(或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考核的证明文件。 (八) 测绘业绩材料 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近期与测绘资质相应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优良的证明文件。新成立的单位可不提供。 (九) 乙级以上测绘单位和非单独从事测绘
8、活动的综合性单位应提供内设机构设置文件。 (十)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其它资料登录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单位,不予受理其申请: (一) 非独立法人单位; (二) 有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单位; (三) 军队、社会团体、学校。 教学单位确因教学需要安排测绘生产实习,其测绘资质经省测绘局审查合格后,可办理一次性项目许可。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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