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食品包装设计及印刷检验要求20140526PCH(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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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昆明XXX公司产品包装设计及印刷检验要求依最新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通用标准为准则制定2014年6月12日 PCH一、三检原则:着手包装设计工作时请按本要求与销售人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设计人员(或设计公司)充分进行沟通,确保设计稿终审、在打样前符合此要求,打样后再按该要求进行再检验,正式印刷前第三次进行检验,确保成品符合国家规范。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卫生部关于预包装
2、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以上国标于2011年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以上标准不一致的,按以上标准执行。三、术语及定义:3.1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2.3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2.4 生产日期(制造
3、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2.5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2.6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2.7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2.8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2.9 可食用包装物: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
4、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3.0 产品标准代号: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1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3.2 “强制标示内容”标示:1.食品名称;2.配料表;3.净含量和规格;4.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贮存条件;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8.产品标准代号;9.营养标签;10.其他需
5、要标示的内容(质量或品质等级、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3.3 非强制标示内容:产品批号;食用方法;3.4 允许标示内容: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能力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营养素作用的声称。三、检验要求细则: 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需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2.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3.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外文字体,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标准要求的强
6、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4.食品标签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5.食品标签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所有事项均需在标签上标示,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6.食品标签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7.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
7、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8.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9.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均可: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10.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
8、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11.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2.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13.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14.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15.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
9、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16.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17.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10、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配料标示方式配料类别标示方式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
11、、“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18.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时,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19.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20.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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