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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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建委印发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4-27作者: 为确保大建设工程质量,市建委于4月25日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全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故意
2、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不满10万元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工程建设质量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产生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相
3、关责任人责任的制度。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各责任主体是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市建委相关职能处室和直属部门。第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还应由市建委按以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对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如下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记过处分;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大过并调离岗位处分;对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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