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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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缙云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
2、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是公共租赁
3、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请受理、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婚姻及经济状况。监察、国土、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经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初审、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八
4、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拟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财税和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
5、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五)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
6、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
7、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外来务工的住房困难家庭。第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非农业户口须满一年。家庭成员中的农业户口、外地户口、外地迁入不满
8、1年非农业户口,不在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实际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1-2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二) 经济条件: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
9、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80%,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城镇居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家庭收入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存款不超过20万元(含)限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企业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万元(含)限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仅有一辆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4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车。(审计部门对车辆
10、数量金额有要求)(三)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最低保障面积30平方米。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成年人须在同一户籍内。第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二)具有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持有中心城区
11、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三)在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四)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未向人力社保部门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住房补贴;(五)新就业人员中自主创业人员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六)申请人及配偶无汽车或仅有的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4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县中心城区、
12、仙都街道范围户籍外的在缙云经济开发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成员。(二)申请人在缙云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作满一年以上,具有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四)申请人及配偶无汽车或仅有的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4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车。(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转业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人具有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的常住居民户口,已转业安置到用人单位。(二) 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我县
13、房改政策(含货币分房)。(三) 申请人及配偶在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现役随军配偶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现役随军的部队或驻军所在地在我县。(二) 随军配偶的申请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含住宅和非住宅)。(三) 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我县房改政策(含货币分房)。(四)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工作在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的一线环卫
14、工人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指从事垃圾处理、粪池清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保洁等一线工人。“公交司机”指公交系统内从事公交路线运输的公交司机(私人承包的线路除外)。(二) 在所属单位从事一线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养老金1年以上。(三)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一)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
15、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四)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一)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的;(二)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三)申请过批地建房。(四)拥有营业用房的。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第二十四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随时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用人单位统
16、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外来务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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