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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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霍邱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行为,减少和避免农民工工资纠
2、纷,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1、本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 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包括开发企业,下同)、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
3、资的支付。3、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二、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工程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所占工程款额度和支付时间。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5%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20%)工资性工程款,按月或者一次性拨付到总包单位在银行办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用账户的设立或者管理予以约定;工程建
4、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县房管局、有关银行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工程备案合同总造价范围内,每次拨付监管资金时,按25%的数额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它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在每月5日前向工程总包单位支付不低于上月完成工程量总价20%的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不足部分,由总包单位补齐;PPP、EPC等垫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办理专用账户,并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以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在建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专用账户资金使用1、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用账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
5、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银行卡中。没有工资银行卡的,总包单位须委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2、农民工进场前,总包单位进行实名制登记,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考勤。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打卡考勤天数和已完成工程量,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
6、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5)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数额若低于总包单位上报审核的工资款数额的,差额部分由总包单位向专用帐户进行补足。4、总包单位应在项目部设置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安排专职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每月至少填写一次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6)。四、专用账户资金公示1、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次月5日
7、至10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7)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8)。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附件9),专用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3、监理单位应将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五、专用账户监管责任1、按属地管理原则。各
8、乡镇、现代产业园、开发区和示范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工资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工作。2、按归口管理原则,全县房地产等非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水利部门负责监管,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管。城区范围内政府重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重点工程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管。城投、农投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城投、农投公司负责监管。各类工程项目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实名制备案由县人社部门负责监管。3、各单位、
9、各部门应明确成立主管农民工工资清欠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用帐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用帐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用帐户信息报送等情况。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或进账凭证(复印件)、上月工资支付公示表(附件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0)和专户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上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5、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联合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和专项清欠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建设单位未按月进
10、度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人代表、信用扣分,因此造成工资拖欠的行业主管部门可责令该项目暂时停工,直至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后,方可重新开工。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并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对其拖欠行为进行查处。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上岗考勤、工资一卡通发放等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或“黑名单”管理。
11、六、专用账户实施。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4.建设单位、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6.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8.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9.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12、: 丙方(银 行): 丁方(主管部门): 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 (市、区、县)清欠办,电话 )。根据霍邱县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实施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
13、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工程开工前,乙方划入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进行返还,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不得擅自动用。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
14、 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及电子资料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代发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及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清欠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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