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的法理与实务操作(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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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股权代持的常见纠纷与法律分析 1、股权代持协议的合同效力纠纷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股权
2、代持行为开始前实际出资者应请专业人士审查股权代持行为本身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的。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
3、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需要注意,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还需要经过商务审批部门的审批;如果股权质押给外国投资者,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质押合同无效。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
4、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等。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入股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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