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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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07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2、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中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并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第四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
3、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间接费中的一项规费内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内容。本细则中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设立由本级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4、自治区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建设局以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二)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
5、(四)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五)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六)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七)负责自治区调剂金的筹集和调剂使用。(八)负责对违反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有关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八条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具体的管理措施和
6、办法。(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进行管理。(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和上报。(五)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负责与建筑业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度情况,避免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少缴、漏缴。(七)负责对所辖旗县(市、区)代收站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八)负责对违反
7、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行政机关或接受委托,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将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第九条 旗县(市、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和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的有关规章、政策和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措施。(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三)接受上一级管理机构委托实施所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划拨、调剂工作。第三章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第十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当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
8、理机构缴纳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业企业参加社会保障的险种、费率标准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应根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的变动,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目前,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计取后,仍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列入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竣工决算造价。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
9、。(一)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实行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预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时,可先按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3.5执行,工程项目竣工后,依据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多退少补。(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凭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预缴手续。(三)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超过两年,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可以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签订缴纳协议书(见附件1),分期缴纳,但首次
10、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60。(四)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后,应当填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联系单(见附件2),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证明资料复印件,配合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做好所承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工作。对不按规定填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联系单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不予划拨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五)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并加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同时出具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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