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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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一、项目信息二、设定依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
2、内)八、申请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2)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2.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第十条第二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3.主板(含中小企
3、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
4、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5、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4.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条件(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6、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
7、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8、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9、)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
10、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1.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目录第一章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1-1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1-2 募集说明书摘要1-3 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
11、申请与授权文件2-1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2-2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2-3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第三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3-1 证券发行保荐书3-2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4-1 法律意见书4-2 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5-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5-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第六章 其他文件6-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6-2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12、度的鉴证报告6-3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6-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6-5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6-6 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6-7 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6-8 控股股东(企业法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6-9 发行人公司章程(限于电子文件)6-10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13、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6-11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6-12 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6-13 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6-14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2.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目录第一章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1-2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2-4关于本次发行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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