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逐条解读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规(下)(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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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干货丨逐条解读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规(下) 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
2、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笔记】内幕信息核查人员名单的界定标准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
3、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4、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笔记】本条杜绝了“挤牙膏”式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即先买一点,再买一点,实质重于形式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笔记】与上市公司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对应规定互补统一。(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5、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笔记】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强调的是现任,如果出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立案稽查,可以辞职以让上市公司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亦或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3年且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实施后可以导致不良后果消除,则也可以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后者发生的情况较少,一般也都是出现于挽救上市公司的时候了。(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笔记】新规修订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
6、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因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控股子公司的剩余少数股权不在此少数股权定义之列),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一般可视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在外投资的与上市公司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少数股权)(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避免上市公
7、司刻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的判定,因为如果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那对于整体控股权来说即基本上有一指标会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更有甚者还有可能通过此条道路来规避借壳上市)此外,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本条好似废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如果来买少数股权,那少数股权明确要求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资产净额三项指标不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即构不成重
8、大资产重组啊)(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笔记】删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限制。实际上,这条限制是上一次注重修订借壳上市时添加的,本来就没有太多的必要,如今删除有利于上市公司以战略布局为主,大力收购与公司主业配套的前期小规模资产的重组思路,让并购重组不仅仅是在高大上的公司之间进行,鼓励中小型的上市公司也可以通
9、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新增的主要针对收购与主业没有协同效应标的资产的上市公司需要就收购目的以及所可能面对的风险进行充足的风险提示,将判断权交还给中小股东。更多的是针对目前很多做水泥的公司收购游戏公司,做物流的公司收购影视传媒公司等奇葩的只为追求高市值的并购案例。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笔记】上市公司A向B、C、D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次募集资金购买B、C、D持有的E100%股权,则该方案不应提交发行部审核,而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由上市部审核。上市公司A向B、C
10、、D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次募集资金购买G持有的E100%股权,则该方案应以非公开发行向发行部申请审核,不应向上市部提出申请。当然,上述案例是很完全干净的两个案例,市场上仍然存在值得关注的擦边球案例,现提供两例如下供参考:(1)上市公司A向B、C、D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次募集资金购买D和F持有的E100%股权,D所持股权只是E参股股权,该方案目前申请发行部并通过审核。(2)上市公司A向B、C、D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次募集资金购买D所持有的E100%股权,D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现金认购中没有超过20%这个重大影响线,该方案目前申请发行部并通过审核。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11、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笔记】新修订的本条规定直接明确借壳上市的情形不得配套募集资金,除上述借壳上市的情形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
12、易价格,但是新规中明确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举例,某上市公司购买某影视公司,评估作价共20亿,但是该影视公司在停牌前6个月内进行了一次PE融资,估值作价18亿融资4个亿,因此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该影视公司时,虽然该影视公司估值作价20亿,但配套募集资金只能是16亿。此举是为了使得重大资产重组市场归于理性,不能通过临时的估值注水提高资产价值进而提高配套募集资金额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组市场配资的火热程度与不规范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两类均属于非公开发行的类别,前者以资产作为对价,后者以现金作
13、为对价。根据证券法及实际操作案例,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同时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数量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非公开发行一致,合计不超过10名。配套募集资金时,如果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则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要求及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股份上市后锁定12个月;如果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则视为一次发行亦或是提前确定认购对象或战略合作伙伴,则股份上市后锁定36个月。进一步明确配套募集资金使用方向:1)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2)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3)投入标的资产在建
14、项目建设。坚决不允许募集配套资金:1)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2)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笔记】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100%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同时报上市部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如果配套资金比例超过交易总金额的100%的,申请人则应当同时向发行部和上市部提交申请,最终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最终只要发审委通过即可,与重组委不冲突,因
15、为重组委是下设在发审委之下的)。【笔记】在新规修订出台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通过认购配套募集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是新规修订出台后,该办法已被杜绝。在前文审核时判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要剔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配套募集资金或在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部分计算。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不鼓励体量较小的上市公司通过配套募集资金蛇吞象。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16、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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