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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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与管理 【摘要】施工企业在签约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本文立足企业实际,结合新的法规政笼,探讨签约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方法,并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制度严路。【关键词】企业管理 合同 风险 制度【中图分类号】F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OO6-3226(2OOl)0-0076-051施工企业经济纠纷状况和签约中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普遍存在重施工轻管理,重技术轻法规的现象。据对12个基层公司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施工企业存在经济纠纷的工程项目占总量的比例高达86%,纠纷涉及金额占工程价款的比例高达62%。在被调查的30个工程项目中,已发生经济
2、纠纷累计57起,平均每个项目1.9起,其中,有91%不是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的。而且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纠纷中,直接由合同签订过程遗留问题导致的占纠纷总量的65%。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施工企业缺乏基本的签约准备活动,对发包方情况和施工相关情况调查不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不高,欺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时有发生。合同文本随意性大,没有很好地按照示范文本或国际惯例签订规范合同,建设方往往借助买方市场的优势,擅自使用自制的不规范合同文本与施工单位签约,条件苛刻,履约困难。合同条款和语言推敲不严密,不明确,疏漏较多,因而造成理解偏差,认识难以统一,容易酿成纠纷,而且解决难度较大。分包合同和
3、劳务合同更是混乱不堪。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施工企业对合同条件、条款和用语选择余地甚小,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难以在真正平等的地位上签订合同。签约与招投标脱节,没有按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合同。有的单位招投标与签约分头管理,在业务上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对待;在签约时,强调造价一次包死,对施工合同周期内的政策性和建设方责任导致的价款调整不予承认,使施工合同与投标书的内容不相符。违法签订合同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不顾法律规定,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不报建,不招标,法制观念淡薄,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承包,违背客观规律,随意压工期,压造价,提高质量要求,致使施工单位陷入窘境。两本合同现象屡禁
4、不止。正规合同形式规范,内容合法,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双方并不真正履行;以君子协定、补充规定、备忘录等形式出现的私下合同,对投标书和相关法律法规毫不顾及,依此施工,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借助合同进行调整。缺乏索赔条款或索赔条款规定不完善,施工企业工程索赔意识不强,在签约时往往忽视该条款的规定,造成索赔条款无法运用,在对方违约后不能及时进行有效补救。2签约过程中的风险控制2.1签约准备阶段的风险控制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对方是建设单位的,应调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法人下属单位,应查清其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可保留其复印件或向被代理单位查询。如果对
5、方是分包商,我们应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且还要调查其是否确实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建设合法性调查。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领建筑许可证。无证施工的视为非法,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款项和损失难以追回等后果。建筑工程依国务院规定不必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和法定不必申领许可证的小型工程,以及个人依法建筑,可以不必办理施工许可,但施工方仍需对此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其是否符合规定。建设方的资信调查。目前我国企业存在较普遍亏损现象,即使行政事业单位,也往往资金难以到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选择资金有保障的单位。如果建设单位提供担保的,还必须对担保方进行担保主体合法性和资信调查。合同法
6、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即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有确切证据的,可以中止履行,并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否则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赔偿责任。工程相关条件调查。施工地的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地形、地貌、地质等,人文条件,包括民族、风俗、文教、经济等,施工条件,包括交通、原材料供应、设备供应、生活供给等,对了解施工的难易程度,确定某些特定条款有很大作用,必须严格调查。2.2签约协商阶段应注意防范的风险协商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建设工程中一般表现为招标
7、投标和中标。根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中超出自身条件和要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标书的制作是非常关键的,除为中标服务以外,它还是签约过程的要约,对合同的影响极大,标书的措词,既应避免与招标公告中的意思表示冲突,又应尽量把自己的意思表达出来,而且要为自己留有余地。招标投标法一改我国过去的标价以标底为中心一定范围内有效,从中择优选用中标单位的传统模式,转变为按合理最低标
8、选择中标单位,或者尽管不是最低标价,但是综合条件却最能满足项目各项要求的投标单位。因而标书的制作应从单纯重标价转移到科学评估项目和充分分析自身优势上来。作为要约,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和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可以撤销;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所以,标书发出以后,如果对方或自己或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使签订这种合同变得不利益,不可能,或有新的利益出现,可以依法补充修改或撤回撤销标书,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经开标、评标过程,一旦定标,意味着承诺的产生。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所以,定标以后,
9、不允许再对招投标文件擅自进行变更。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中放弃中标的,承担法律责任。2.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的风险控制正确对待格式合同及其格式条款。现实中采用的建设方或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体工程事项的特点,规定死板,过于原则化。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限制,施工方应高度注意,逐条审核,指出其规定不明确、明显利于建设方或明显不利于施工方的条款,并添加自己认为应该规定的条款。一般应注意添加: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窝工时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和中间停工时的
10、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及损失赔偿;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的保修问题;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等等。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担保条款的确定。垫资兴建工程,为我国行政规章明令禁止,合同中出现这类条款,将导致合同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因而,施工企业要想以垫资条款增强竞争力,就必须在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采用变相的词句来表达垫资的意思,不能直接引用目标工程承包中的“BOT方式”,不能直接用“垫资” “先行支付”等词句。另外,要确保所垫付资金能够收回或得到补偿。在垫资施工合同或非先付工程款的施工合同中,应要求建设方提供担保。依担保法规定,担保有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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