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四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共2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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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
2、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环境保
3、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
4、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详附件2)。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自评,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最终得分,由承包人自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并要求投标人按公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
5、报,否则,其投标应予以否决。第八条 对采用项目总承包方式(含EPC方式)或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如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无法确定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分别暂按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造价的15%、10%计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附件2的规定计算,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编制费用预付计划的依据。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6、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评分,并由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日常监管情况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中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最终得分。同时,对施工期间承包人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地地面是否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施工现场是否安装和使用视频管理等情况予以确认。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7、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费率的确定: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依据本办法附件2及本条第3、第4、第5款规定确定;2、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费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最终综合评价得分、本办法附件2及本条第3、第4、第5款规定确定。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
8、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3、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按照应计费率的60%计取。4、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5、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设置安防监控系统设施的费用,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规定,安全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5。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
9、率测定采取自愿的原则。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提出申请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发包人与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拒绝。工程竣工后,自愿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承包人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
10、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1、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承包人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计算。 2、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未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未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
11、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该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该总承包工程类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第十三条对采用项目总承包方式(含EPC方式)或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如在结算时无法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分别按照
12、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造价(含合同价款调整)的15%、10%计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计算,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对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列;对非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
13、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
14、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
15、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
16、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
17、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一、环境保护费环境保
18、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1、对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2、为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清洗沟或清洗设备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运输土石方、渣土、砂石、灰浆和施工垃圾等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3、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4、贮存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措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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