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超全(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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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 营改增的意义 所谓营业税就是企业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率,如企业的营业额为100万,营业税率为3%,则营业税为100*3%=3万元。营业税是价内税,多环节且重复收税。 所谓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价外税。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 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简单说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117元原材料,100元是不含税价格,17元是增值税额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出产品,假设卖出234元。其中200元是产品价格,34元是增值税额,我们要交的部分是34-17=17元这就叫抵扣。假如购进原材料的发票
2、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17元不能抵扣销项税额,那就交34元增值税。例1: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假设建筑企业的营业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
3、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营改增以后,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专用发票则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 营改增以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现行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收入包含了税款在内;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营改增”之后,必然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下降。如一项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营改增”之前,按合同金额确认1000万元收入;改革之后,确认收入为900万元(1000/(1+11%
4、)。(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对全行业都会提高税负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将“营改增”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上浮造价。另外,“营改增”后,招投标的造价计算规则也将发生变化,施工企业应提前研究对策。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
5、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调整现有的投标成本价测算方式,并制定适合企业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一套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6、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
7、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四)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以上例一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
8、、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主要的影响因素主要有:1.甲供材对税负影响较大。建筑施工企业履约项目业主实行甲供、甲控材料时,供应商往
9、往给业主开具材料采购发票,而不是开具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2.砂石料供应方式影响税负水平。建筑业施工中所需砂石料一部分为业主供材,直接导致无法抵扣砂石料进项税额;一部分由施工方直接采购,供应商一般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票,此项税额差异至少达8%;从而大大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水平。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17%的专用发票,则17%与3%的差额部分由施工方承担,间接增加了施工成本。3.采购商的选择影响项目部税费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除主材外,大部分辅材一般就近采购,项目部所处施工环境一般远离中心城市、县城,因而大部分急需、
10、零星就近采购的材料是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4.项目部临建设施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搭建临时设施(活动板房),这类活动板房应属建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不仅直接购置板房不能抵扣,而且购置制作板房的材料进项税也不能抵扣。5.劳务分包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成本,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五) 加大了集团管理模式下的纳税管理难度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国有施工单位都采用集团管理模式,诸多二三级单位借用一级或者二级单位的名义去承接工程,这在营业税制下,由于建设单位用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给付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用减除后的营业额计算最终应纳税额
11、,对二三级单位而言,在纳税操作上并无难度,但在改革后的增值税制下,统一纳税的一级单位对于遍布全国各地的诸多二三级单位使用自己名下的诸多项目的销项、进项税额进行抵减时将产生巨大的管理难度,同时由于诸多项目签订的“黑白”合同主体不一致,也将给纳税管理带来难度。(六) 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难度因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比较分散,每一笔采购业务都按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工作量比较大、耗时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
12、也会产生较大变化。三、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
13、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
14、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
15、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营改增以后有两种计价模式,一般计税即 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还有一种简易计税方式,即按一定的征收率(3%&5%)征收增值税,这种方法也是
16、价外税,如100元按3%征收为100(1+3%)*3%,相比以前的营业税略不同。营改增以后可以按简易计价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有1. 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4.30日前的,项目终结后不再适用)2. 清包工的工程3. 甲供材的工程4. 小规模纳税人(三)重视合同管理。一、是明确合同内容。明确提出提供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的履约内容时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模糊用词,同时应约定好发票开具的种类、时间、付款时间等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不同税率的金额进行明确的约定,同进在进行做好分项的会计核算工作。二、明确若可以开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按高税率业务。三、是约定付款时间。在合同中对于款项支付条款应在考
17、虑企业增值税缴纳水平均衡的前提下进行约定。企业增值税缴纳水平。四、是合同材料的约定。在合同中应对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进行约定,财务人员应做材料的核算工作,并对超过合同的约定情况进行核查,做好合同补充签订工作。五、做好发票的收集工作。“营改增”后要求企业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做到:所有支出应取得发票,凡以取得发票的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做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取得应做到“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才能进行抵扣,因此在今后的经济业务交往中,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按合同约定取得发票。六、强化分包管理工作。一是做好分包商资质的选择工作。分包商除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外,还应取得增
18、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做好分包合同签订工作。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分包商不承担任何税费,但可以约定合同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这种约定只是影响分包商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前者增值税=合同金额/(1+11%)*11%,后者增值税=合同金额*11%;三是强化分包工程款支付工程。增值税的抵扣严格执行“三流合一”原则,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收款方付款,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积极经营方式转变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部分项目自营部分比例较低,形成一种事实上的转包工作,作为转包工程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因而在税收政策上不可能有优惠政策,这种经营方式必然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做
19、好人员培训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都增值税政策法规了解较少,因此应加强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参与培训人同不应仅仅只限于财务人员,还应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采购人员等,通过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增值税的认识。“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应早着手、早准备、早策划,积极应对“营改增”工作,确保企业经营成果,降低企业税负。 九、1.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实际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
20、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建议:1) 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2)发票流向方面:有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甲方;3)计价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十、对于已签未完的合同1.能结算的,未在5.1前完成结算的,尽快开具营业税发票,及早结算支付2.不能结算的,与建设单位协商合同调整事项,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3.“甲供材”明确是否计入施工企业的收入,如果计入应开该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对于不能取得甲供材发票的,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不要计入施工企业收入,应尽量降低“甲供材”的比例或改为“甲控材”4.明确应以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由施工企
21、业支付货款,给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签订补充协议,保证纳税主体与增值税发票单位,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合同最好增加税务人员会审,会签很重要。(四)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此次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22、。(五)采购要注意的事项1.钢材、水泥采购钢材、水泥在建筑成本中有较大占比,在采购中本身应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假发票的可能性较大。在“营改增”后,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所以,必须加强发票的检查力度,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风险。2.商品砼采购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其采购的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各项目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可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水泥用于自身的进项抵扣,减少税率较低的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抵扣。3.砂石等材料及辅助材料工程建设的材料有的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无增值税发票,还有的是
23、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发票也提供不了,更无法抵扣。对这些材料的采购和处理,施工企业应尽量和可以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合作。确实无法取得对方发票时,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4.集中材料采购管理及材料运输管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为降低成本而选择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现象。施工企业还应努力推行材料集中采购,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由于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7%,而运输业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1%,因此,工程建设的材料应尽量选择由材料供应商运输,并由其开具的发票包括运费来结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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