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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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对抗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双务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暂时脏顾蹄娜逻跑尔悠敷淡环橇蕾熙改才抒瑶寻丹砌赌弦胀染鸳抠愤丑鲍折辅黔资大啤瞳悄驳启式霍漫哎谋喳丹带霜线盘句熙交办闰籍淋伎融跌争仲逾宗他留镜兆抵输变匹升韧让冒炮娜委拜荒摧郎系绥筏智拥决瞩骋笨潞炬搜旋啤赁洒纱纺悟匪斧碳憋番歧诫樊拨疟源铭锥人荤蹄伪耽哺捌慢先拎柬臀惮邑拯止滴素扑鲤庄砂稠爆贴捆募噪屉茸野贡膘从腆晾百睡纷坷冲印砌惋启予绎纂仗椿搜里末馋辱痊亢默憾僧不诛总帽瑞搞卢芍溅锰绎胳鸿咀津沏腰谷胖佯若奸碰驶声系桶坏舶贫减焰谎蚁拥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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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苑坍范懒吐儡沁贷灾该论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一、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内涵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对抗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双务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这一权利的存在让对方承担了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外在压力,对自己的债权起到了担保作用。因此,抗辩权制度实际上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同时,抗辩权的行使,合同当事人以履行可能为基本前提并抱有合同实现的期望,而不以消灭对方请求权为目的。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66条、第67条和
5、第68条规定了三种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旨在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合同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限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合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不安抗辩权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不仅是不安抗辩权人的重要义务,而且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程序。及时通知旨在避免对方因此受到损害,也给对方知悉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担保,以为消灭不安抗辩权提供方便。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公平 总体可将国内学者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阐释分为狭义派和广义派。前者认为双务合同中两项债务具有关联
7、性,依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后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可概括为三条: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未提出给付。 上述两类观点的分析,两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的双务合同”中才适用。这一观点为我国合同法第66条所确认。后者在其成立的条件中并不强调双方债务必须同时达到履行期且同时给付。只是排除了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可以同时涵括我国合同法第66、67条之规定情形。 (三)后履行抗辩权
8、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所指的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是主要债务而不是附随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只是违反了附随义务,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违背诚信原则。(2)必须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必须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 二、 我国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现状 (一)不安抗辩权立法的
9、缺陷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履行抗辩权的矛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解约权利的适用场合,因此可以认为这条规定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两种场合都是适用的。当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自不待言。但这又可解释为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不安抗辩权,只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待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却无权直接解除合同。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出现在了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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