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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假设清算法的应用 点击数: 63 【字体: 】 【】 【】 【】 接收回传 我国过去所沉淀的大量金融不良资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于1999年先后组建了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了所剥离的1.4万亿元金融不良资产。截止到2005年12月底,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了其中的8397.5亿元,累计处置率达到60%。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方式主要为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让、破产清偿等。所有这些处置方式的核心问题是资产的定价。 金融不良资产包括实物
2、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债权类资产,其中70%以上为债权类资产。对于金融不良资产中的实物类和股权类资产,一般可以按照常规的资产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而对于债权类资产,虽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指导意见)列举了四种评估方法,但是根据这几年来的评估实践,由于大部分不良债权资产对应的债务企业已经处于关停状态,所以90%以上的债权分析报告都采用的是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在假设对企业(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从企业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企业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从债
3、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笔者认为,在该方法的运用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评估师重点关注:1)无效资产的确定。如被查封资产、划拨土地和非经营性资产是否一定为无效资产。2)优先偿还负债的确定。如假设清算前提下是否所有的企业均应优先考虑职工安置费用,应付工资及福利费是否必须全部优先偿还,或有负债是否应全额列为负债等。下面,让我们分别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1、被查封资产是否一定为无效资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已设定抵押权的资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对于设定了有效抵押的被查封资产,在追索其他债权应用假设清算法时,可确定其为无效资产。对于法院查封
4、的非经抵押的实物资产是否也应该作为无效资产呢?有不少的评估师认为该资产已不能用来偿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中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债权不仅包括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的债权,也包括未经诉讼确认的其他债权,对未经诉讼确认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无异议,即可直接参与清偿;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有异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这一答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查封资产,只能说明该债权先于其他债权进入法律程序,在企业破产清算前提下,此查封资产的债权人与
5、其他债权人的地位是相同的,在企业全部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需要按照比例分别向各债权人偿还。所以不应将查封资产作为无效资产扣除。但是,查封资产毕竟不同于其他非查封资产,如果评估师了解该查封资产短期内即将被拍卖,则应判断其拍卖后影响本债权评估时的金额。总之不能将其作为无效资产,而应该作为特殊事项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2、划拨土地是否一定为无效资产 由于多数债务企业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关于国有划拨土地是否应列入无效资产的问题上,目前还无统一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的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6、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笔者认为对于国有划拨土地评估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应列入评估范围。 1)对于纳入政策性破产的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应作为有效资产进行评估。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第59号)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
7、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另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第10号)。这两个文件规定,凡纳入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即使其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亦应用转让所得安置职工。 2)对于非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笔者认为可分两种不同情况来处理。一种处理方式是,对于已吊销营业执照、多年停止经营、企业职工遣散的关停企业,可根据上述法释(2003)第6号中的规定不纳入有效资产范围进行评估。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对于仍在正常经营并经评估师判断破产清算可能性很小的企业,划拨土地也应列入有效资产评估范围,并可按照出让土地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计算
8、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假设清算法中企业的负债。这是基于我国目前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的一种考虑,因为只要企业继续在经营,其所占用的土地不可能被政府无偿收回。笔者认为这种划拨土地的处理方式能较准确地揭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情况。 3、非经营资产是否应扣除 在指导意见的讲解中解释无效资产包括福利性资产、待处理损失、待摊和递延资产等。但许多评估报告将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也作为无效资产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因此,
9、如果评估师随意将企业的非经营资产作为无效资产处理,将损害金融债权人的利益。 4、是否应考虑职工安置费用 指导意见特别提示评估师在运用假设清算法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职工安置费等重大因素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在前文提到,对于政策性破产企业应考虑职工的安置费用,但对于未列入政策性破产的企业,是否需要考虑职工安置费用呢?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第10号)的规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
10、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而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规定非国有企业破产的职工安置费用应在清偿债权前解决。因此将职工安置费用必须作为企业破产清算中优先扣除的费用并无法律依据。评估师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例如职工数量是否很多,该企业的破产是否会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当地企业破产处理的惯例等,在尽量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前提下,判断是否需要扣除职工安置费用。评估师应在评估报告的特殊说明事项中披露该因素对偿债金额的影响,如有可能可给出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发生的概率供资产处置人员参考。 5、应付工资及福利费的偿还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付破产费用后,按照
11、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 破产债权。” 根据此规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破产债权清偿还前需要优先清偿的款项。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款项应认真核对,不应该不加分析地简单扣除。从笔者审核的报告来看,许多评估报告对这些款项未做分析。如在应付工资科目中,有的企业在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时会将工效挂钩工资预先计提,但后来由于企业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而没有下发,日积月累,应付工资的余额就会很大。其实这笔工资与相应计提的福利费都是无效负债。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规定,“改
12、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此,根据这一原则,在应用假设清算法时,这些款项都不应再作为负债计算。 6、或有负债是否应全部列为负债 在对债务企业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时,有时会遇到债务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那么由于对外担保所承担的或有负债是否应该计入企业负债来参与清偿呢?笔者认为简单地将担保债权全额计入债务企业负债来处理的做法欠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
13、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提供担保的企业虽然不可免除其债务责任,但是担保方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并且担保方可根据担保法中保证合同的规定,行使其相应的权利。所以,评估师如果将担保债务全额作为债务企业的负债,会低估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在实际评估操作中,由于有关信息资料的限制,评估师可对债务企业需承担的担保负债额给出一个区间,而不应该将其全部作为债务企业的负债。 上述问题都应根据金融不良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进行充分的分析。有时,评估结果可以取一定范围内的区间值。对于不能进行定量分析的状况可在评估报告特殊事项说明中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参考文献: 1 刘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2 程凤朝.恰当定位 不断创新.中国资产评估, 2005(5) (作者单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部)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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