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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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本部及其子企业。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四条 资产财务部负责中心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业务。第五条 根据货币资金业务流程和内控要求,中心货币资金管理实行钱帐分离、钱票分离、票章分管的内部牵制制度,按货币资金管理
2、环节设置岗位如下:出纳 负责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业务;保管现金、支票及支票密码、有价证券、经批准代管的其他货币资产;定期编制反映货币资金变动、结余情况的报表。负责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工作,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银行对账过程中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资金核算人员订正,及时查明、报告未达帐项的原因。货币资金业务审批(核) 根据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资金支出审批办法规定,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核)。货币资金业务核算 负责与货币资金相关业务的核算。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盘库存现金及有价票据,抽查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未达款项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
3、处理或报告,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 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第八条 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第九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程序。(一)支付申请。部门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包括借款单、借用支票单、拨款通知书等形式),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
4、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金额是否符合预算,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确认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第十条 未授权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十一条 非中心正式职工不得办理货币资金借用、报销业务。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现金收
5、入范围包括中心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余款退回等。第十三条 现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个人薪酬劳务报酬、福利费、医药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三)根据业务需要借用的周转金;(四)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第十四条 属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资产财务部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货币资金业务核算人员编制并签字确认的有效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同时在会计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第十六条 在办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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