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考核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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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
2、机动车辆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定义及其从业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经县级及以上
3、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持证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 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 第七条【职能划分】根据特种作业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一)公安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
4、督民用爆破器材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不含岩土爆破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二)交通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押运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
5、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第八条【证书样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和技术标准。第九条【跨地区培训、复审和监督管理问题】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考核和复审,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职责分工】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四)项界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法组织、
6、指导并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下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 训第十一条【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内容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资质要求、职责】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取得相应资质
7、证书的机构,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培训教师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审批、备案要求】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在上一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等资料,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参加培训人员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创造条件,保持特种作业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 考核、发证第十六条【考核、发证机构及职责】特种作业人
8、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考核、发证中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规章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发证程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审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受理、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考核公告】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次考核前,将本办法、考核和发证审核程序、考核作业人员类别、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核报名及考核时间和地点安排、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及标准】特种作业人
9、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考核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由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参加培训的机构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报名。 第二十一条【考核受理】考核、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的作业项目不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10、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考核、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对于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考核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考核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不予考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考核实施】自考核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完成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颁发证书】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自考核成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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