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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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者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应索取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食品生产许可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四条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
2、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的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超市)销售。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
3、重要食品(详见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管理办法第三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或季节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
4、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办法做出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
5、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超市)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
6、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办法,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管理,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十一条 不得销售票据注明不在本区域销售的产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市场(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
7、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本管理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指经营食品的超市及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市场(超市)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对食品质量具有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
8、序的行为,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四)建立或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要求。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记载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日期、品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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