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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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2、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
3、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四)其它事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一)培训方案;(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
4、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
5、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第十
6、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等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能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等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能力。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煤矿企业主要负
7、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15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培训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应通知煤矿企业不能参加考核。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应在当地考试点进行,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其中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8、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考核合格证。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
9、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培训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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